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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最高累计获得购房款双倍的赔偿。
双倍返还购房款适用的情形:
1、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2 、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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