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怎么处理?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我们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本,实现劳动和资本的等价交换,但在我国许多的刑事诉讼中,总会涉及到违法所得,这就是犯罪者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收益造成的结果。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是怎样定罪的?本站来为您全面解读。
  一、刑法中的违法所得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但是对于什么是“违法所得”,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各持己见,没有统一认识,目前理论界对违法所得的观念主要有犯罪所得说、一般违法所得说(非犯罪所得说)、犯罪所得和行政违法说、非法所得说、违法犯罪所得说等。笔者认为,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指犯罪人或者行为人在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获取的财物或者物质性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收益。
  二、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经常与赃款赃物、违法收益、被害人损失、犯罪工具、违禁品、犯罪数额等各种不同的用语混合使用,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理解违法所得的含义。下面笔者从比较的角度阐明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三、违法所得对定罪的影响
  违法所得是确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甚至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我国刑法规定了数十种罪行以犯罪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绝大多数涉及违法所得,其中违法所得的数额直接决定着犯罪与否的不下二十个。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高利转贷罪、第一百八十条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罪、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洗钱罪、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罪以及第二百一十八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的掩饰、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三百七十五条的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三百九十一条的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的单位行贿罪等都以违法所得的数额直接作为认定犯罪与否的标准。违法所得的多少是影响罪与非罪的因素,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有罪。例如《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就是以逃避欠税一万元作为罪与非罪的数额界限。同时,违法所得的数额也是影响行为人重罪与轻罪的因素。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以违法所得数额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为界限规定了三个由轻到重的量刑幅度。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牵连犯罪,多罪数择一重罪处罚时,违法所得还会成为罪名的判断标准,违法所得成为适用财产刑的依据,而刑罚的轻重又会影响到罪名的选择。如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贷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一般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在自诉案件中,如果犯罪分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双方达成协议,自诉人撤回告诉,可以影响到犯罪分子的定罪。
  四、违法所得对刑罚的影响
  违法所得的数额直接影响刑罚,主要体现在:(1)刑法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规定不同的主刑刑种和刑度,形成了不同的刑罚幅度。如前面提到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确定刑罚幅度。(2)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确定财产刑的适用。包括:①以违法所得作为确定罚金的依据,如《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②以违法所得的多少作为设定财产刑的依据,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确定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都是在数额特别巨大所对应的刑罚幅度内才规定没收财产刑,在数额较大、巨大时仅规定罚金刑。贪污、受贿犯罪也是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情形下才设立了没收财产刑。③以违法所得的数额确定财产刑的选科、单科、并科的适用方式。一般在基本犯的层面上,法律多数规定可以并处或者单处,在加重犯的层面上,多数规定必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违法所得的退赔退赃影响刑罚特别是在自诉案件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主管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自诉人因被告人积极退赔退赃的可以撤回自诉,自然会影响甚至决定了被告人刑罚的有无。违法所得的资金财产不能作为犯罪者的合法收入,我国法律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当您的财产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挪用资金,首先这个挪用就可以看出,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挪用就是使用不是属于自己的东西。挪用资金这个行为发生的主体一般是有一定的工作,并且本身拥有一定规定权利才可以挪用的。那么关于挪用资金很多人肯定有很多疑惑。下边这就给您讲一下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一、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立案...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
      利用职务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原本属于国家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共同特性,这也导致了这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争议很大,容易混淆。那么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


·拘留羁押期满后会怎样处理?
      拘留羁押期满后会怎样处理?1、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3、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执行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要遵守什么规定
      要是罪犯最后一刻被宣告缓刑了的话,此时也不能高兴的太早,毕竟还有一个缓刑考验期。而在这段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也是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否则的话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那到底此时要遵守什么规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要遵守什么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


·行政拘留中止条件是怎样的
      行政拘留中止条件是怎样的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收拘时候或者收拘后有4种情形,拘留所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1、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2、被拘留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3、被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4、被拘留人因...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进行拘留适用裁定么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进行拘留适用裁定么 一、妨害民事诉讼作出的强制措施种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构成正当防卫负刑事责任吗?
      正当防卫一般都是针对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措施,而在进行防卫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卫的限度,要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则就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这个时候显然就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是不是意味着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呢?换言之正当防卫负刑事责任吗?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


·杀人未遂怎么量刑
      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过失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当事人往往会进行虚假诉讼,这是破坏司法秩序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我们发现有人要进行虚假诉讼,你知道该怎么报案吗?我们下文做了讲解,详情请阅读下文。一、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我国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罪这个罪名,一般而言,进行虚假诉讼,往往会根据触...


·缓刑适用对象包括了哪些
      很多人认为在涉嫌了犯罪之后,请律师进行辩护的那么就可以被判缓刑,暂时不用在监狱中服刑。但其实我国规定缓刑也是有自己的适用对象的。那么,在法律上,缓刑适用对象究竟都包括了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缓刑适用对象有哪些 1、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


·刑诉法传讯有什么规定?
      生活中会遇到大大小小的烦心事,假如有一天您或者朋友,因为某些事受到警方的刑诉法传讯。这时,如果您或者您的朋友受到传讯,关于这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传讯和传唤的区别是什么?相信有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下面将一一归纳总结,我们为您解答。刑诉法传讯有什么规定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