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集资的个人受到的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非法集资的危害性,相信您都有所耳闻,这种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相当巨大,但仍有许多人铤而走险。那么,非法集资的个人受到的刑罚究竟是怎样的?这样的刑事犯罪究竟会受到何种惩罚,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简单阐述。
  
  
  一、非法集资的个人受到的刑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
  
  1、数额较大:个人数额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个人数额二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数额一百万元以上,单位数额二百五十万以上。
  
  二、新法出台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此次公布的《解释》分九条。其中,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第2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第3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4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5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6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第7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
  
  据介绍,《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从严打击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有利于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有利于监管部门和办案机关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集资活动,防止合法融资的非法转变和非法集资的恶性发展。
  
  第二,《解释》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第三,《解释》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梳理,并特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标准,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消除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社会诱因,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集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河北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由文中可见,非法集资这一刑事犯罪所受到的处罚是极其严厉的,正是因为它对社会的强大危害性,才有了国家相关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所以,您要避免铤而走险,做非法集资的个人,钻法律的空子,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敲诈勒索罪怎么判刑
      敲诈勒索罪指的是行为人为了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规定,主要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共有三档量刑。第一档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淡出罚金。犯敲诈勒索罪被判这一档刑罚的,按照法律规定,是...


·集资诈骗立案后如何判刑?
      集资诈骗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经济犯罪,如果骗取集资款,就会构成集资诈骗罪,要知道这是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犯罪行为,个人就要接受我国法律严厉的惩罚的。那么,集资诈骗立案后如何判刑?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下具体呢的内容吧。 一、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


·数罪并罚罚金是累加吗?
      数罪并罚罚金是累加吗? 一、数罪并罚罚金是累加吗? 数罪并罚适用的是犯罪分子触犯数个罪名,将所有罪名合并进行处罚的情形,如果数个罪名都有判处罚金的,罚金是可以适用数罪并罚的,而罚金数罪并罚后是不是累计计算,目前法律是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罚金的数罪并罚有很多的自由...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怎么写?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企业会进行预防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的项目。根据主单位招标的要求,在招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如需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则需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怎么写? 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


·刑法盗窃罪规定有哪些?
      相信不少人在日常生活中都遭遇过小偷,偷窃的行为十分恶劣。如果偷窃的数额较大,情节较为严重,如携带凶器作案、入户盗窃等,行为人会构成盗窃罪,会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作了具体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刑法盗窃罪规定有哪些吧。 一、刑法盗窃罪规定有哪些? 1、盗窃...


·拘役和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拘役和拘留的区别是什么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


·批捕前取保会不会不判刑
      不会。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会判决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也知道。不过,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能够取保候审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也不会太重。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罪怎么办?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罪怎么办? 发现新罪将会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遗漏罪行进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检察院认为遗漏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既遂的标准只能是实际标准吗?
      犯罪既遂的标准只能是实际标准吗?犯罪既遂的标准并不是只能为实际标准,也可以是形式标准。具体的标准如下:1、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行为完全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事实,具备适用其后法定刑处罚的基准条件。2、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使法益遭受侵害。二、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虽然刑法上没有规定犯...


·刑事案件追诉期是否为无限期
      我们知道民事案件一般都有一个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而最长可以达到20年。对于刑事案件来讲,也有这么一个期限,但却叫做追诉期。很多人以为刑事案件追诉期是无期限限制的,那到底刑事案件追诉期是否为无限期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刑事案件追诉期是否为无限期 我国《刑法》中的时...


·单位行贿量刑标准2023是怎样的
      一、单位行贿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