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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检察院刑事抗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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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检察院刑事抗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二审刑事抗诉流程是什么?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三、刑事抗诉期限一般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基本上都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话可以直接自己提出上诉,没有必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可是,真的有重大问题的话人民检察院一般都会主动提出抗诉。也就是说,受害者手中没有证据,只凭自己的感觉认为量刑过轻的是没办法申请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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