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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彩礼新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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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彩礼新规定的内容
  
  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特别指出,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见,彩礼的返还与否与两个条件相关,
  
  2、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有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可能出现下列四种情况:
  
  (一)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三)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
  
  (四)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3、第一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该注意的是首先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因是给付方为了给付彩礼,婚前举债、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又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其次,如何认定“生活困难”,需要根据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4、第二种情况,根据婚姻司法解释,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5、第三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的,彩礼才予以返还。
  
  6、第四种情况,根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一般来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大的,人民法院会倾向于返还彩礼。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当然就是结婚了,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已经育有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二、彩礼的返还范围
  
  (一)若男方悔婚,女方为了结婚又购买了相关物品的,购买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从彩礼中扣除,剩下的部分予以返还。理由为购买物品的目的是为了成婚,但男方单方面悔婚,导致目的无法达成,故应从彩礼中扣除。
  
  (二)彩礼已转换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但应注意女方的“嫁妆”可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虽双方共同使用,但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上文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农村彩礼新规定、返还范围的相关内容,虽说我国各地婚俗略有不同,但是在订立婚约时给付彩礼的做法则基本一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彩礼行为,希望您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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