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间将一方婚前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效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1、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这类夫妻赠与的性质的认识将得到统一。《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一解释,夫妻之间的赠与仍然适用了我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可以撤销;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取得,房产物权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在赠与房产时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才能产生“尘埃落地”的约束力。夫妻有关赠与房产的约定并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2、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归对方个人所有”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争议很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将其定性为赠与。但理论界和实务中有几种不同看法:

  1)夫妻财产约定说

  该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哪一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第19条并未作出明确限制;正因为现行《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没有限制,所以夫妻之间“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的约定”理应属于《婚姻法》第19条关于财产约定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的生效时间,应视约定的时间而定;如系婚前约定,则该约定于婚姻缔结时起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如系婚后约定,则自约定达成时起对双方产生拘束力。一方未依约定交付或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对方有权要求依约定交付有关财产、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2)一般赠与说

  该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我国可供选择的夫妻财产关系限于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部分)共同制,属封闭的选择式财产制度,即定向限制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答记者问时表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约定财产制形式,即分别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并不包括一方将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3)附条件的赠与说

  该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方以结婚为条件,达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对方的约定。至于所附的是什么条件,又有以下不同。

  第一种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说。该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为结婚而赠与财产应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即,“结婚”是赠与行为的生效条件;

  第二种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即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婚姻解除这一事实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

  第三种是附负担的赠与说。与附条件的赠与说稍有不同的是,附负担的赠与说认为,夫妻之间的约定中,受赠人负有一定义务,此虽非赠与之对价,但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

  4)目的赠与论

  该观点认为,所谓目的赠与,是赠与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与。追求某种目的和结果是目的赠与区别于一般赠与的标志。如果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帮助其达到目的,而只能请求返还所赠财产。夫妻之间的上述约定就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向其赠与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的赠送之目的已实现,不发生财产返还的问题。但如果受赠人企图借助婚姻敛财,得到财产后闪婚闪离,则赠与方的赠与目的落空;赠与方仍能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主张返还财产。目的赠与论对赠与人婚前给付财物的目的与动机似乎能给出比较合理的解释,但这一理论似乎更适合解决传统意义的彩礼纷争;而对大多数拟结婚的夫妇而言,就一方婚前财产进行的约定,绝非传统意义的彩礼。而且就已婚夫妇婚后将一方的婚前财产所作约定的行为而言,无法以结婚的目的来解释,而我国《婚姻法》是允许婚后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的。

  

  3、转移协议的性质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应属于夫妻财产约定,适用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属于夫妻间的赠与,应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该协议系赠与,应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应适用于《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若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即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4、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该条明确了夫妻之间对于婚前、婚后财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所以如果夫妻财产约定里涉及房产(婚前或婚后)赠与另一方的条款时,为避免赠与方反悔,一定要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办理公证,一经公证赠与人就不能够再反悔。需要提醒的是,公证机关只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公证手续。

  

  5、案例:讼争房产福州市XX区某某路亭XX单元房屋(以下简称某某亭房产)系被告郭某宇父母于2008年8月28日与买受案外人袁洲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向案外人袁洲购买,由被告父母支付了购买某某亭房产的首付款,之后也是由被告父母偿还某某亭房产的按揭款。2008年10月8日,被告与其父母签订《挂名购房协议》,约定:被告父母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出资人;被告无权对某某亭房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被告不得对外签订与上述房产相关的任何协议或为第三人提供担保。2008年11月5日,某某亭房产登记于被告郭某宇名下。2010年4月9日,原告戴某与被告郭某宇登记结婚。2010年9月9日,原、被告双方作书面的《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约定某某亭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现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履行《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确认某某亭房产属原、被告共同共有,并将某某亭房产变更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而被告(反诉原告)诉请撤销《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确认某某亭房产不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

      一审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本案讼争某某亭房产虽系被告父母所购买,由被告父母交纳首付款且支付银行的按揭款,但该讼争房产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应视为被告父母对被告的赠与,即使被告与其父母签订了《挂名购房协议》,依据《物权法》第九条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须登记生效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该某某亭房产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2010年9月9日的《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合法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约定某某亭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某某亭房产的产权仍登记在被告郭某宇个人名下,并没有变更产权,被告有权撤销赠与。故原告要求确认讼争房产共有及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请,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认为《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房产的约定属于赠与,要求撤销房屋赠与条款,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福州市鼓楼区某某路亭13#403单元房产属于被告(反诉原告)郭某宇个人所有。

      戴某不服一审判决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房系被上诉人郭某宇婚前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共有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讼争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被上诉人将其婚前所有的房产赠与上诉人共有,对上诉人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协议》对讼争房产约定共同共有不是被上诉人赠与的主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是可以进行诉讼离婚的,这样的方式一般是双方对离婚有异议才会进行诉讼离婚,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女方提出离婚需要举证什么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起诉离婚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


·一、被抚养人为多人时抚养费如何确定?
      一、被抚养人为多人时抚养费如何确定? 被抚养人为多人时抚养费还是由孩子的实际需求确定,由父母的经济能力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被扶养人事实上生活情况来确定计量准则的,在乡村生活的按乡村准则计量,在城镇生活的按城镇准则。 二、多个被抚养人计算抚养...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一定要说清楚吗
      在离婚案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定要说清楚,如果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一定要努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在办理离婚的时候双方一定要说清楚。一般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定需要考虑到很多的因素,要根据孩子的年龄,成长环境以及父母双方的生活条件和个人情况等等因为作为抚养权判定的依据。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法院判决离婚有什么标准
      ,夫妻协议离婚只要双方都同意并且符合要件是可以离的。但是起诉离婚需要由法院判决,那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有什么标准呢?若需要对夫妻感情做出认定,那么此时又该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法院判决离婚有什么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我国法...


·我国刑法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国刑法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


·(一)当事人对离婚反悔的即又不同意离婚
      (一)当事人对离婚反悔的即又不同意离婚,要求恢复婚姻的,根据规定这种情况法院不受理,要求当事人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解决。因为离婚证对男女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恢复婚姻的,要按照登记程序办理。一方反悔的,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发现,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的...


·在我国引诱幼女卖淫罪怎么判
      在生活当中,我国执法机关人员在处理一些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时候,通常都会从重进行处罚。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其实未成年的心智尚不成熟,根本就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或者是刑事责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他人的诱导做出一些犯罪违法的活动的话,行为人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


·想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变更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作为父母肯定还是想要能够陪伴孩子一起长大,但如果夫妻不得已要离婚的话,此时注定有一方是无法陪伴孩子长大的。那此时离婚夫妻想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才好?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抚养权归属法律的相关规定: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


·起诉离婚提管辖权异议能拖多久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会有一些磕磕绊绊。在婚姻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有一部分人会选择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在这一过程当中,另一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想通过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来对离婚的期限进行拖延,那么起诉离婚提管辖权异议能拖多久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一、起诉离婚提管辖权...


·丈夫出轨离婚财产要怎么分
      丈夫出轨离婚财产要怎么分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因此,丈夫出轨,有婚外情的,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方。那么,什么是过错方,哪些情况属于过错? 一、如何认定过错? ...


·国家赔偿时限是多长时间?
      现阶段,生活中难免会因为国家机关的紧急情况或者失误导致了自身利益的损失,很多人对国家赔偿的事项并不清楚,担心是否能顺利得到赔偿,这其中尤其要注意国家赔偿的时限。国家赔偿时限是多长时间?只要是合法范围内,一定会赔偿个人的损失。下面我将就国家赔偿时限是多长时间来进行详细的解释。国家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