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电话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
>>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18868876507(浙江律师)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18667830319(浙江律师)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17715404545(浙江律师)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18951945636(浙江律师)
律师在线
>>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标签
>> 
  浙江鄞州区房产律师,浙江鄞州区房地产律师,浙江鄞州区房屋律师,浙江鄞州区二手房律师,浙江鄞州区商铺律师,房屋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产权,房产继承,房产租赁,商铺租赁,房产赠与,离婚房产,浙江鄞州区经济犯罪律师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相关领域
>> 
太白庙房产纠纷律师 五乡镇房产纠纷律师 东胜街道房产纠纷律师 钟公庙街道房产纠纷律师 福泉山茶海房产纠纷律师 五龙潭风景区房产纠纷律师 云龙镇房产纠纷律师 明楼街道房产纠纷律师 下应街道房产纠纷律师 宁波博物馆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鄞州区> 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解答房屋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产权,房产继承,房产租赁,商铺租赁,房产赠与,离婚房产法律咨询,代理鄞州区房产纠纷案件,为您解决鄞州区房产纠纷法律纠纷。
<<事发地*
<<手机号*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我想问下,我想保留我们住的这个房子,该怎样做呢??
  

·为婆婆出半资购买房改房,只有口头承诺,现在能让婆婆兑现吗?
  "search">免费法律咨询济南咨询中心山东咨询中心按地区查咨询按专长查咨询按专长找律师发布案件委托/*9ask.cnask最终页960*90,创建于2013-7-2*/varcpro_id="u1312150";您所在的位置:免费法律咨询>律师>经济类>房产纠纷网友发布的问题已有2人回答,请查看为婆婆出半资购买房改房,只有口头承诺,现收

·房产过户费怎么收,新买的二手房
  新买的二手房,需要过户,不知怎么收费

·急!房屋能否得到拆迁款,乙方欠甲方5万元
  乙方欠甲方5万元,打欠条说明待房屋拆迁时偿还甲方钱,上有其母手印和他的签名,现在乙方的房屋即将拆迁,却不承认有此事,请问通过诉讼可以得到解决吗

·离婚房产怎么分,你好,你好,是这样的,我爸在我妈去世7年后96
  你好,是这样的,我爸在我妈去世7年后96年再婚没有登记。我后妈在来我们家之前自己的儿子已经结婚而且从来没有和我们生活在一起,现在我们家起了新房,我和我妹都出了钱。我想问一下这房子她儿子有份吗,要分又怎么分

·鉴定合同签的时间,我的门市被房客转租了
  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我的门市被房客转租了,但现实他不承认说转子,说是合租,我想要他把不管是转租还是合租的合同拿出来,但怕他马上假签个协议出来骗我,我想请问我有什么办法能鉴定他的合同是什么时侯签的吗

·还没办房产证能否办理继承公证
  我父亲在去世之前买了套商品房,房产证到现在还没有办,现在家庭成员还有我母亲、奶奶和我,想问下是否可以让公证处给我们公证我和奶奶放弃继承权,全部交于母亲

·期房降价,请问我在11月份刚购买了一套期房
  请问我在11月份刚购买了一套期房,这个周末(12月10日)付首付,合同已签订,最近开发商大幅降价,我该怎么做?我能怎么做?是不是只能按合同办事??

·供暖问题,我家去年新房没交取暖费用
  我家去年新房没交取暖费用,因为供暖公司提供供暖时我们小区供暖管道还没有装好,因此延误了供暖时间,今年我也不想交,如果明年交取暖费,是否补齐前两年的供暖费,或是有其他规定?

·商品房销售代理人为个?所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是否有?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合同明确约定了佣金提取的比例,现委托代理人王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商品房销售义?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王某是个?不具有房地产经纪的经营资?所签订的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无效为?拒付佣金.请问王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是否有效?王某可否得到合同约定的佣金?

·咨询,与房东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与房东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我家很久不住人的老房必高速占用咋样补偿呢
  侓师你好,我家在农村,因修高速我家的老土窑,也就是窑洞要占用咋样补偿呢、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热线:18667830319
房产纠纷法律知识:
  • ·公租房买卖的条件
      政府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如果,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 ·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一)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


  • ·赠与人去世后,受赠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同时继承人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并继承,既继承了赠与人配合受赠人过户的义务,也继承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


  • ·婚前房产增值,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


  • ·签订租赁合同的基本原则
          签订租赁合同的基本原则如下: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


  • ·赠与房屋产权必须过户吗?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是其他形式,法律对于赠与形式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中有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


  • ·延期交房,物业费不能抵违约金
      首先,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其次,对于“债务转移”应签订协议。《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


  • ·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问题解答
       一、非住宅用房租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答: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部门负责征收。二、何时签订直管非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协议)?答:2005年9月30日之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三、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如何计算?答:房屋月租金=建筑面积×租金标准×楼层调节系数×面积调节系数+半楼月租金。四、“


  • ·房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及形式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      拆迁人进行拆迁时,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在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


  • ·公房承租人对合用部位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公有房屋的合用部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人有共同使用权的天井、晒台、园地、灶间、卫生间等部位。承租人对合同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30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除恃强占用和任意占用合用部位,影响相邻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予调整外,一般应维持争议前的使用状况。原使用部位较大的


  •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的举证责任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依法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出版者、制作者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在出版、制作时与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


  • ·离婚住房公积金怎样分割,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从本质上说,住房公积金仍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解答房屋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产权,房产继承,房产租赁,商铺租赁,房产赠与,离婚房产法律咨询,代理房产纠纷案件,为您解决房产纠纷法律纠纷。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热线:18667830319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www.zj64.net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
    18667830319
    点击这里给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