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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我妻子是户口本户主,我和女儿是成员,新房的证上是我的名字,可不可以把户口都迁过来
  妻子是户主,我和女儿是成员,新房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可不可以把户口都迁过来

·买的房子整天不见阳光,我在天润城买的二楼
  我在天润城买的二楼,当初只是说光线会相对不太好,但是没有想到却是整天照不到光线,我想知道该用哪些法律程序解决呢,

·房产纠纷,父亲去世,父亲去世,母亲没有工作,房子是铁路公房,
  父亲去世,母亲没有工作,房子是铁路公房,已经买全产权,我是铁路集体工人,想把房证,父亲的名字改成我的名字,用出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兄弟姐妹签字,如果以后母亲去世,房子是否有何说法!

·宁夏住房补贴标准,我和老公1999年房改
  我和老公1999年房改,90平米(参加我单位房改房)。当时老公是中级职称工程师,可享受90平米住房。2001年老公是高级工程师,2008是教授级工程师,住房补贴如何算?我们单位同事是参加配偶方的房改,未住我们单位的房子,单位补贴两万多块钱,我老公单位才给他补贴一千多元,我搞不明白,想问一下这个补贴如何发放?有没有相关文件?

·房子如何去公正 需要的证件。
  没的房产证?为什么没有?是新房还没有办还是就办不了呀?如果没有产权证,办不成公证的。。可以由律师为你和卖房人之间办理协议见证。联系我。。

·房屋改建,重新建的房子被**人员推倒
  重新建的房子被**人员推倒,我该怎么办。

·过户房给儿子或孙儿120平米90年造
  1。含几种税费2。需交多少费用3。健在老人一位4。应具备的材科5。老人身份证与房产证姓同音不同字6。地为划拨地7。儿或孙无第二套房。谢谢

·无房户,**村无房户要建房村里
  **村无房户要建房村里,街道,县里都说你们村是规划区不能批怎么办?我们是农村人国家规定一户一房,我们没有怎么办?

·南京为小产权房转正开绿灯,专家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近日,南京市大型小产权房项目——七彩星城小区业主接到通知,可以更换购房合同以及办理银行按揭等手续,媒体认为,这是南京在为小产权房转正开绿灯,这一信息也牵动着全国8亿平方米的小产权房的神经。
七彩星城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油坊桥汪家村地块,是南京市规模最大的小产权房小区之一。开发商是浙江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


·出租房财产安全问题,在出租房里东西被盗
  在出租房里东西被盗,请问可以找房东索赔吗?

·离婚咨询,我05年6月份结婚的当时年纪小07年领的结婚证家里的房子都是领结婚证前
  我05年6月份结婚的当时年纪小07年领的结婚证家里的房子都是领结婚证前买的还有2个孩子现在离婚他不想给我孩子要是起诉法院能怎么判

·农村房屋拆迁,我家是峨眉农村的乐山电力局改建又加建了一组高压线要求我家拆迁房屋他
  我家是峨眉农村的乐山电力局改建又加建了一组高压线要求我家拆迁房屋他建议我们做产权调换但又没有说清具体的赔偿标准请问现在的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我们应该要求些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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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知识:

  • ·公租房的特征
      第一,保障性。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


  • ·房产在孩子名下的财产分割
          1.孩子名下的房产父母离婚不能分      赵男和王女结婚多年,女儿10岁。今年年初,两人到法院离婚。由于他们购买的两套住房都登记在他们女儿的名下,因此双方名下没有产权房。现在女儿尚未成年,这两套住房到底该怎么分割成了他们最棘手的问题。    我们德本律所王律师


  • ·年轻人购房,那么父母的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借款呢?
      房产价值较大,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的情形十分普遍,具体是赠与还是借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父母主张是借款,而子女主张是赠与的,应当由子女就存在赠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子女不能举证证明父母出资是赠与的,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是对子女的借款,子女应当返还。


  • ·购房者可以要求广告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购房者如果因为不小心或缺乏专业知识而被虚假广告欺骗上当,不要自怨自艾,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从1999年2月1日起实施《广告法》第3条、第1条、第38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


  •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该如何分割?
      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


  • ·拆迁户有权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规定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


  •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的举证责任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依法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出版者、制作者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在出版、制作时与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


  • ·离婚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 ·在房产的租赁纠纷中最常见的三几大误区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


  •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1.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  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拆迁补偿的对象仅限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围。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属于补偿的范围,如进行拆除,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 ·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的合同无效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


  • ·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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