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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余杭区乔司街道房产纠纷律师解答房屋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产权,房产继承,房产租赁,商铺租赁,房产赠与,离婚房产法律咨询,代理余杭区乔司街道房产纠纷案件,为您解决余杭区乔司街道房产纠纷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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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房子只有合同书没有房产证
  你好,我姓黄,有个问题想向你咨询。我现在想要跟我朋友买一间套房,这间套房是我朋友公司分配给他的,因资料不齐等原因,只有公司给我朋友的房子合同书(他已经交了钱给公司)。我现在要是向朋友买下这套房子的话(这样条件买给我价格就不贵),要怎样做才能确保我的最大利益?我以后还能不再把它卖出去?

·公产房可以抵押银行吗,我有一个公产房可以抵押银行吗
  我有一个公产房可以抵押银行吗

·物业管理?,南通地区空置房该缴物业管理费吗
  南通地区空置房该缴物业管理费吗

·婚内房产公证是否能作为离婚房产分割的凭据
  婚后买房,按双方出房款比例做了房产出资公证,现办离婚,请问房产分割是按公证执行,还是另有说法?

·出租房下水管道漏水法律问题
  1层屋内有下水管道且该管道有接头,整个单元1-4层,只有四层一户用水经该下水管道,现有污水从该管道接头漏水。4楼住户不予解决,怎么办?1层已出租所受损失应由谁承担?

·有关房产契税的缴纳问题,目前我市普通住房
  目前我市普通住房,第一套房90-140平米征收1.5%的契税,但交房时开发商要求代收3%,说是多退少补,我觉的是开发商恶意融资,业主是否可以对其否定,只交1.5%的契税。谢谢

·二手房,你好,你好,买二手房的证件是否只有三个证呢?还
  你好,买二手房的证件是否只有三个证呢?还有签了过户手续,及购买合同就是(转让)合同及房款一次付清以后,手里只有过户手续的收据单,这是否?是否办里这些手续都是由物业管里去办的呢?集资房是否只有使用权,这个过户,转让合同,使用权是否都由物业管理去承办的呢???

·如何分割,如果房屋是共同财产
  如果房屋是共同财产,如果对方不愿意卖掉也不愿意拿出相应的金额该怎么办。

·我想要离婚,是这样的我去年和一个男人结婚了结婚时没有彩礼没有金银首饰没有房子!他
  是这样的我去年和一个男人结婚了结婚时没有彩礼没有金银首饰没有房子!他说他有钱他自己开了一个广告公司说钱都在公司里呢!结婚后才发现不是那么回事!他没有钱都是债务!他骗别人的钱别人已经告他了!他骗了我!所有人找不到他找不到他的父母!结婚几个月我回娘家了没有给钱还是别人买的车票!我和他没有孩子!分居1年多了!我想离婚了!不知道怎么离!我这个情况好离吗?

·拆迁补偿协议,我有一个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我有一个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经双方同意签字,盖章。房屋拆完半年我去领补尝款时,工作人员说有问题,我去找和我签字的人的时候,他已经掉走了,我问一下合同上有厂长的名章和厂公章,合同是否有效。谢谢

·买房子,买房子因过户太贵
  买房子因过户太贵,想10个月以后过户,双方协议需要找一个共同认识的见证人吗?

·供暖,新房装修,新房装修,在地热管道上加装了2个以后供地
  新房装修,在地热管道上加装了2个以后供地热清洗的阀门,供暖公司开了2000元罚单,请问供暖公司有罚款权利吗,根据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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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知识:
  •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程序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资金;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4


  •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文件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   (1)房屋拆迁申请书;(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6)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 ·离婚财产分割之住房公积金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根据《婚姻法》17条的有关规定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


  • ·娃娃房主是否具有房产资格
      离婚双方协商将房子赠与给孩子。那么,孩子是否具有房产资格呢?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所以,孩子虽然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但


  • ·公租房的特征
      第一,保障性。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


  • ·年轻人购房,那么父母的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借款呢?
      房产价值较大,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的情形十分普遍,具体是赠与还是借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父母主张是借款,而子女主张是赠与的,应当由子女就存在赠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子女不能举证证明父母出资是赠与的,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是对子女的借款,子女应当返还。


  • ·房产在孩子名下的财产分割
          1.孩子名下的房产父母离婚不能分      赵男和王女结婚多年,女儿10岁。今年年初,两人到法院离婚。由于他们购买的两套住房都登记在他们女儿的名下,因此双方名下没有产权房。现在女儿尚未成年,这两套住房到底该怎么分割成了他们最棘手的问题。    我们德本律所王律师


  •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该如何分割?
      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


  • ·购房者可以要求广告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购房者如果因为不小心或缺乏专业知识而被虚假广告欺骗上当,不要自怨自艾,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从1999年2月1日起实施《广告法》第3条、第1条、第38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


  • ·离婚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 ·拆迁户有权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规定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盗掘古人类化石罪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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