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省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这种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我国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您知道江苏省关于聚众斗殴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我们为您解答。
  
  江苏省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可以知道,江苏省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情节规定如下: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过以上内容的分析介绍,相信您已经知道,在江苏省对聚众斗殴犯罪的具体量刑是怎样的吧。在对聚众斗殴罪进行处罚的时候,往往是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罚。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挪用资金自首能否减刑,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现在的经济犯罪逐渐增多,一些人挪用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资金,但在在现在的舆论压力和追查力度之下他们会选择自首,那么挪用资金自首该如何判定,自首后是否能够减刑,有何法律依据。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信息吧! 一、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


·赌博在看守望所多久才拘留
      赌博在看守望所多久才拘留如果经公安机关调查证明参与了赌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


·引诱容留组织卖淫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引诱容留组织卖淫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一、引诱容留组织卖淫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 ,一般...


·打人打到什么程度算刑事责任
      打人打到什么程度算刑事责任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


·诈骗罪的类型有哪些,构成要件有哪些?
      对于诈骗罪相信您都还是比较的熟悉的了,确实诈骗罪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而且诈骗罪还是您比较厌恶的一种罪名,一般来说诈骗罪的受害人都比较的多,而且年龄层次也比较的广,其实诈骗罪也是有很多值得去注意的地方的,比如诈骗罪的类型等等,那么诈骗罪的类型有哪些,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诈骗罪...


·犯罪中止且自首怎么判罚?
      犯罪中止且自首怎么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


·非法经营是否有犯罪未遂状态
      非法经营是否有犯罪未遂状态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以实际销售作为既遂标准。理由是,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核心行为和最终落脚点都是出售行为,不加以区分则无法体现非法经营行为以谋利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从客观方面看,同样是实施了收购、储存、运输、包装等经营行为的...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是什么?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对于累犯和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哪些
      累犯就是说罪犯在结束完上一次的刑事处罚赦免之后,在法定限期犯下刑事案件而定罪的犯人,我国对于累犯的处理相对于初犯来说惩罚力度更加的大,再次入狱之后申请缓刑的标准要求也是有所改变,那么对于累犯和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哪些?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不适用缓刑的情形都有哪些 我国...


·刑事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若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选择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辩护的话,那么此时受托律师的身份就是刑事辩护人,这与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不同的。当然,在能够享受的权利方面也是不一样的,那到底刑事辩护人有哪些权利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辩护人的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金融诈骗罪的金额标准是怎样的
      只要涉及到诈骗,其实都是很恶劣的一种行为,而实践中针对不同的诈骗,在达到了相应标准之后,构成的刑事犯罪也是不同的。其中金融诈骗罪属于一类罪,那您知道金融诈骗罪的金额标准是什么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金融诈骗罪的金额标准是什么 1、在为金融诈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