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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杀人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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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故意杀人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医生、婴、幼儿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
  
  
  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的,不具备本罪之特征,不应定本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卫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暴力致人死亡,从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5.26):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管杀人是间接还是故意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为伤害他人的性命是要负出代价的,而且对于比较严重的可能还会有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犯罪人员积极的配合赔偿受害家属的损失,而且认错态度也比较诚肯的话,那么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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