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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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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结婚之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会产生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这部分共同财产是需要作出处理的,如果双方未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一致要求法院处理,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会根据平均分配的原则对财产作出处理。但其他国家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与我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那新加坡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新加坡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平等公正地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1)各方在金钱、实物、工作上对取得、增加及维持婚姻财产所做的贡献;
  
  (2)一方对双方的共同利益或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债务或承受的负担;
  
  (3)子女的需要;
  
  (4)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操持家务,照顾家庭成员、长者或者其他依靠该家庭的亲戚等;
  
  (5)双方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协议;
  
  (6)一方对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单独享有的免租占有或其他福利;
  
  (7)一方对另一方的辅助或支持(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辅助或支持。
  
  此外,法院还应考虑与考虑赡养费同样的因素(前述)。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采取出售婚姻财产、将财产信托给第三方、要求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钱等方式。法院还可以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增加、变更或否决其先前做出婚姻财产的决定或决定的一部分。
  
  二、我国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我国,夫妻离婚时,无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是否有收入,是否对家庭收入有贡献,在财产分割时双方会以平均分配的原则对财产作出处理。但新加坡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并不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它还会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增加是否作了贡献,以及贡献大小来决定可以获得多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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