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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资料要准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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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工作者因为其职业的特殊性经常会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在向用人单位索赔时又被告知缺少必要相关材料,那么作为索赔者的我们究竟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接下来的我们就将就这些问题为您进行介绍。
  
  一、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的相关凭证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时不应忽视的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怎么进行工伤认定
  想要获取工伤索赔首先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注意的是,如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根据相关条款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在某些特定行业中,工伤并非罕见,相应的工伤索赔问题也就不可避免,本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工伤索赔流程中涉及的材料做了大致的说明,具体的工伤索赔问题还需参考您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在索赔过程中相关材料的准备证据的收集以及其他具体问题都可委托的专业律师为您处理,我们将为您谋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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