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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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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是什么?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是什么?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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