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信用卡诈骗可以缓刑吗条件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的发生改变,如今支付方式不仅仅是现金,还有刷卡、支付宝、微信等,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是信用卡是超前消费的一种,一旦被人恶意利用,后果不堪设想,那信用卡诈骗可以缓刑吗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信用卡诈骗缓刑要求
  (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二、不得缓刑的情形
  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三、信用卡诈骗表现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所谓“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用卡而没有使用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对自己伪造信用卡又使用的行为定性学界存在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其中牵连犯说对何为重罪又有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法定刑相同,以结果行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因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是行为犯,而信用卡诈骗罪是结果犯;前者无数额限制,而后者有数额限制。二者虽然法定刑相同,但显然伪造金融票证罪对行为人更为严厉,因此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伪造后使用的,若数额较大,定信用卡诈骗罪,若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定伪造金融票证罪。对此,我们的看法是,行为人有使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行为,同时又把伪造的其它信用卡出售或者交予他人使用的,应当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单纯为了本人使用信用卡而伪造的,使用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牵连犯;至于在牵连犯情形中,何为重罪,应当以行为的具体社会危害性和适用的刑种、刑期为标准,而不应当以法定刑的轻重为标准;如果二者程度均相当,为整体体现危害行为的特征,以结果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使用涂改卡是不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涂改卡按照有关规定,当然归于无效,但涂改是在作废的真实信用卡上涂改有关信息的伪造行为,是信用卡绝对无效的原因。而作废信用卡是真实信用卡因为法定原因归于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所以,使用涂改卡应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信用卡网上帐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并网上支付,网络金融结算系统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特殊的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译,行为人通过破解的密码,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占有他人财产,本质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诈骗行为。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进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也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4、恶意透支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善意透支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区别,而且还有质上的划分或者在出发之前没有前科,除此之外不能进行执行缓刑。在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有信用卡,因此我们要保管好信用卡,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
  
  
  


·遗失物能否盗窃,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在生活中,人们会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自己的东西遗忘在某个地方。这时候这个物件就成为了遗失物。往往人们看见有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时都会容易产生贪恋占为己有,那么问题来了,遗失物能否盗窃,也许您对遗失物的法律认识不多,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您可以作为参考。 一、遗失物能否盗窃...


·嫌疑人恶意泄露隐私犯什么罪
      嫌疑人恶意泄露隐私犯什么罪?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流程是什么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流程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流程是什么? (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二)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


·集资诈骗罪的法条有哪些?
      集资诈骗作为一种经济诈骗犯罪活动,近年来在沿海地区呈现多发趋势。从事集资诈骗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会触犯刑法,我国也专门有一个集资诈骗罪的罪名。关于集资诈骗的法律条文也不少,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有所涉及,那么集资诈骗罪的法条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一篇司法解释具体了解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


·亲属之间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刑吗
      亲属之间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刑吗?亲属之间故意伤害罪也依然要被判刑,如果取得了亲人的谅解的话,在量刑的时候可以从轻处罚,因为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除非给对方造成的伤情程度是轻伤,那么经过调解,也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


·犯罪中止存在哪些阶段?
      犯罪中止存在哪些阶段?犯罪的中止只能发生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


·走私犯罪既遂、未遂是怎样认定的
      走私犯罪既遂、未遂是怎样认定的1、对于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管场所“闯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海关查验关口,或者进入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而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2、对于行为人携带、运输走私货物、物品“绕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国(边)境线的,应当认定...


·对犯罪未遂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对犯罪未遂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该处罚的适用中,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未遂犯刑法原则上规定了从宽原则。因为行为毕竟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结...


·贪污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结合法律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规定进行分析。而在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中包括了主观方面的内容,那么贪污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吗?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分析解答。 一、贪污罪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


·死刑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死刑属于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的一种刑罚,也是我国人身刑当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实践中,死刑的执行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死刑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


·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有什么不同
      洗钱罪与很多犯罪都是存在相似之处的,这也就让不少人无法准确区分洗钱罪,这样就容易定错罪,发生冤假错案。今天,我们具体来了解的是关于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的不同之处,下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有什么不同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