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管理的总原则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工程质量管理的总原则有哪些?
  
  只有质量有保障的工程才有存在的价值,故而各方大卫都会采取一些措施控制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各大因素,并且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该管理贯穿工程施工前的材料购买等,至工程验收后的投入市场使用,故而也称为管理原则。具体来说,工程质量管理的总原则有哪些?
  
  工程质量管理的总原则:
  
  (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组织依存于顾客。因此,组织应当理解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的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的期望。
  
  施工承包商与顾客是一种依存关系,如果没有顾客,承包商将无法生存,顾客的要求是不断地变化的,承包商必须随时关注顾客的要求,了解顾客需要的变化,努力满足并争取超越顾客的需求。因此,承包商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此应了解行业内竞争态势,积极参与技术开发工作,努力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承包商的竞争水平。
  
  (2)领导作用
  
  领导者应确保组织的目的与方向的一致,应当创造并保持良好的内部环境,使员工能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
  
  承包商领导者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确立承包商的宗旨和方向,为员工创造一个能充分参与实现承包商目标的内部氛围与环境两个方面。领导应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目标,策划质量管理体系,提供资源和设施,组织持续改进等方面发挥作用,同时还要处理好人员、职责和活动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鼓励员工为质量目标的实现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3)全员参与
  
  各级人员都是组织之本,唯有其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为组织的利益发挥其才干。
  
  员工是承包商资源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尽管承包商的员工分散在各个不同层次的不同工作岗位上,但所有员工的工作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每个员工作为整体的一部分都承担着实现承包商目标的部分责任,领导者必须要让全体员工充分意识到他们在实现目标过程中的作用,了解其贡献的重要性,并在工作中发挥其潜能,为承包商带来最大效益。同时也要正确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肯定其贡献。
  
  (4)过程方法
  
  将活动和相关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得到期望的结果。
  
  使资源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任何一项或一组活动均可以视为一个过程。为使承包工作有效运行,承包商必须识别和管理许多相互管理和相互作用的过程,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将直接成为下一个过程的输入.系统地识别和管理承包商所应用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称之为过程方法。为此,应通过过程管理提高其有效性和效率,并通过控制结果的形成过程,确保过程的结果符合要求。
  
  (5)管理的系统方法
  
  将相互关联的过程作为系统来看待、理解和管理,有助于组织提高实现目标的有效性和效率。
  
  管理的系统方法实质上是指用系统的方法去实施管理,即将承包工作中为实现目标所需的全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予以综合考虑并加以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要素是过程,过程作为系统的方法管理的重点,因此将一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看做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将会提高实现目标的有效性和效率,这也是管理的系统方法区别于过程方法之处。
  
  (6)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总体业绩应当是组织永恒目标。
  
  由于事物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人们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产品等持续改进对象的要求也是在不断变化和提高的,因此,承包商应建立一种适应机制,使承包商工作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和要求,使承包商增强适应能力并提高竞争力,改进承包商的业绩,让所有相关方都满意。这种机制就是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本身也是过程,应该作为过程进行管理,持续改进的关键是改进的持续和循环,一个改进过程的结束,往往是下一个改进过程的开始,对持续改进过程的关注重点应放在改进目标的实现以及改进的有效性和效率上。
  
  (7)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有效决策建立在数据和信息分析的基础上。
  
  通常成功的结果取决于活动前精心策划和正确决策,而有效的决策则取决于决策所依赖的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对数据和信息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因此,有效决策一定要对数据和信息搜集的及时性、准确性提出要求,对数据和信息分析方法的逻辑性提出要求,对数据和信息的统计方法提出要求,否则将无法进行有效决策。
  
  (8)与供方互利的关系
  
  组织与供方相互依存,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互利的关系,这种关系可增强双方创造价值的能力。
  
  在实施管理时,工程负责人需要发挥自己的领导才能,指挥工程材料的购买、施工工作的分配以及寻找验收方等,在管理时需要注意方法的使用,做到全员参与。在发现问题后,需要及时纠正。
  
  


·提前30天辞退还要补偿员工吗
      提前30天辞退还要补偿员工吗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退,可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经济补偿金还是要支付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劳动者的,要两倍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


·工伤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有些单位毫无人情味,遇到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会想尽办法终止劳动合同。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工伤能终止劳动合同吗?那如果工伤不能终止合同的话,究竟在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会终止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工伤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劳动争议仲裁标准中关于案件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标准中关于案件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仲裁标准中关于案件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2、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用工需要进行调岗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


·在我国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我国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


·私人老板欠工资怎么要?
      私人老板欠工资怎么要? 私人老板欠工资怎么要?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都包含哪些项目内容?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都包含哪些项目内容? 建筑工程在投入使用前都必须通过监理部门的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决不可投入运营。而在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中最重要的缓解莫过于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这主要是因为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中只要有一分项工程不合格该质量评定工作就无法继续开展。那么分项工程质量...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以造假吗?
      在我们需要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一般是需要进行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那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以造假吗?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范本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以造假吗 不可以造假,离职证明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与其他...


·工伤残疾赔偿金计算的费用有哪些?
      工伤残疾赔偿金计算的费用有哪些?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


·关于临时工管理办法全文?
      自1995年起,临时工就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我国曾经也有对临时工的使用做出了规定,即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带来这个规定的内容,帮助你进行详细了解。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


·在我国工伤认定过期可以人身伤害诉讼吗?
      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过期,可能会造成一些严重影响。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工伤认定过期的处理的具体规定不太清楚。那么,在我国工伤认定过期可以人身伤害诉讼吗?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