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电力工程项目都是比较大的工程项目,而且对于电力工程的质量要求也是非常高的,如果电力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验收不过,那么就很容易发生电力工程质量的事故,发生事故后果就很严重了。那么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第一种,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的原则,至于哪些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频次降低多少,应按专业验收规范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2、保证抽检试验科学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批次和使用情况,编制具体试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不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3、第一种、第二种情况应用对象是采购的产品或现场加工制作的制品,不包括需要施工安装的项目,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仍需按检验批,单位工程进行检验,不能调整抽样数量。第三种情况是同一个验收项目的验收记录,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多个专业工程验收采用,例如外窗气密性试验报告,可以分别用于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验收使用,可以不用重复进行抽样检验可以用于装修工程,也可以用于节能工程验收使用。
  
  二、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条件及方式
  
  《统一标准》第3.0.5条规定,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这一条是新增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保证一些采用新技术的建筑工程顺利验收。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无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订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制定合格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关于电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文章之中已经一一罗列出来了,我们知道,国家对于任何一项工程的质量都是非常重视的,时不时国家会对工程质量抽取检验,在此我们建议,对于工程质量的施工方一定要好好落实工程质量的问题,切不可偷工减料。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欢迎再次咨询。
  
  
  
  


·工地上受伤八级级能赔多少钱
      看具体情况定。各地不同,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国家规定的11个月个人工资,其他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都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行调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


·劳动关系转移经济补偿是否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这种关系在员工离职前是不会发生改变的,但是有时会因为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者其他情况使得劳动关系发生转移,这种情形下会给劳动关系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是劳动关系转移经济补偿有没有很多人不知道,下面我们为您解答。一、什么是劳动关系转移?...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件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件有哪些?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给员工办理入职的流程是什么?
      给员工办理入职的流程是什么? 1入职信息登记这是最基本的第一项手续,企业招纳一个员工,必定需要这个员工的基本信息,相关部门才能开展工作。方式方法:企业系统录入、相关表格登记填写等2员工材料提交新员工的基本个人材料对企业而言也是必不可少的,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隐瞒和误会。比如:身份证...


·股东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一般会有多名股东,按照规定,股东并没有劳动的义务。但是,在一些公司内部,股东实际上也付出了劳动,只是并没有和公司签署劳动共同。这时,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就涉及到股东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那么股东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股东劳动...


·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一般只有在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才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自然要是员工自己主动在下班之后留下来加班的话,这样的情况下是不能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那需要支付加班工资,这个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劳动合同法工伤连带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在最新《劳动合同法》中,加入了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如果派遣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工伤连带赔偿责任是怎么说的?我们就此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下面我们一起做个大致了解吧。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老工伤认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职员在受伤后,若用人单位不愿意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职员可以在限定期限内下当地的鉴定机构,或者是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做工伤认定的申请,有些职员在受伤后处于各种缘由,没有及时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故而构成了老工伤,你是否知道老工伤认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一、老工伤认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索赔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胜诉技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不签订,将面临惩罚性赔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外公去世有丧假吗 扣工资违法吗?
      家里有人去世了,此时如果公民已经上班工作的话,则允许其请假回家奔丧,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相应的工资才行,也就是需要保障员工的福利待遇。但是不是任何一个亲属去世都可以请丧假呢?外公去世有丧假吗?下面我们为你解答疑惑。 一、外公去世有丧假吗 我国法律未划...


·一、工伤申报时效是多久?
      一、工伤申报时效是多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