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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被前夫抵押,还能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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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宁与张淑英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石榴园403号楼房一套,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刘宁。2012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在《离婚协议书》中两人约定了大红门石榴园403号楼房所有权归张淑英所有,刘宁协助张淑英在离婚后两个月内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2. 二人离婚后,张淑英多次催促刘宁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刘宁均找各种理由拒绝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张淑英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大红门石榴园403号楼房归张淑英所有,刘宁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过户费。诉讼期间,经张淑英申请查询诉争房屋查封抵押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该房屋存在一笔新设抵押:2016年10月11日,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为41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债务确定期间)3个月。张淑英随即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张淑英提供担保后对诉争房屋予以查封。一审法院认为:张淑英与刘宁所签《离婚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字且在民政局备案,故对刘宁主张该《离婚协议书》系虚假签订的主张不予采信。

  3.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在未得到抵押权人同意撤销抵押的情况下,无法将该房产过户到另一方名下。

  4.贷款不还,抵押权人有权法院起诉,如果胜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5.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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