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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偷税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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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偷税如何处罚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偷税的定义
  1、关于偷税的定义: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缴或少缴税款,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
  2、关于逃税罪的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3、关于偷税的手段的规定: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偷税记账凭证;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
   二、对于偷税行为的具体处罚
  1、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1)对纳税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根据情节轻重的其他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偷税,除了补缴少缴或未缴的税款以外,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五倍偷税以下的罚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罚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由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的行为,一经发现,不仅仅会没收违法所得,还会处以罚款等,甚至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刑法修正案九偷税行为的规定和相关处罚我们知道,伪造欺瞒谎报行为都会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的罪名,我们要遵守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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