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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后又反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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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的意思就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

  
     也就是说一方将自己婚前的房子赠与另一方时,必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赠与行为才生效,否则法律给予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赠与人享有随时反悔的权利,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我国采取不动产登记制度,无论何种原因,房产物权均需要登记才产生效力。签定赠与房产合同时,仅签有协议未实际过户的情况下,最终是否能真正得到房屋的物权,还不确定。只有办理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才取得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甚至是完全归一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继期间的房产,不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即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完全可以约定将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而赠与的标的仅限于一方所有的财产才可能成立赠与。即然是夫妻财产约定而不是赠与也就具有不可撤销性,双方签字即生效。即婚后双方购买的房产,完全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归一方所有,而该约定签字即生效,不论是否变更登记,均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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