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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立案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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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错立案材料有哪些 一、医疗过错立案的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涉及医疗纠纷未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还可以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二、医疗过错立案材料材料
  立案材料一般包括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所告医院的病历材料、医疗费单据、录音资料、原告的身份证明等。
  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材料主要是指病历材料,将所有的病历材料准备好以后,对病历材料进行排序。排列顺序要掌握以下几点原则。
  1、所有的证据材料按统一的顺序进行排列,即将所有证据材料从第一页排列至终结。
  2、所有病历材料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序,
  3、如果是患者是婴儿的话,将产妇的病历放在前面,婴儿的病历放在后面,
  4、门诊病历放在前面,住院病历放在后面。
  5、如果被告是两家及以上医院的话,要将各家医院的病历分开。
  6、病历资料放在前,医疗费单据放在后。
  原告要求赔偿的所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都要有相关的单据,并且要进行粘贴,在粘贴过程中要注意左边留出装订空间。并且要计算出医疗费、交通费各有多少张单据以及各自的总数额。
   三、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标准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医疗过错立案材料主要是涉及一些病历,以及一些医疗鉴定报告。但是由于每个案例都不可能百分之一百相同,所需的立案材料有可能也会有所不同。赔偿金额和方案也会有所不同。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出现医疗过失的情况,应该尽可能的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法律诉讼。切勿使用非法手段维权,法律会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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