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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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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的设定,是为了约束好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行为的一部法律,但是,它也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的。那么,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适用范围是什么呢?《劳动合同法》与原《劳动法》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范围: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从2008年1月1日起,三大类用工主体与年满16岁以上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它们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劳动合同法》与原《劳动法》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与原《劳动法》相比,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这类主体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主体。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
  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依照适用《劳动合同法》成为用工主体。
  一般说来,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企业内部的车间、分公司、即不个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独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应当视为它的上属单位行为。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是指年满16岁以上的公民,受《公务员法》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他们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授权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签订,劳动者则由本人签订。
  综上所述,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适用范围是什么,我们要注意,它是适用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另外,我们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您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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