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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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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中劳动关系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证明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我国的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可以通过工作证、社会保险、考勤表等一系列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关系的相关证明来证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这里我们提醒您,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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