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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后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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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后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又一部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在规定时效范围内,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今天我们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后申请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是多久2007年12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时效并非绝对。在一定条件下,超出一年仍然可以申请仲裁,这类情形包括: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之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在这些情形下,一年时效期间发生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者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一年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仲裁申请。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后申请仲裁时效如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从加班工资的情况来看,如果对时效起算作过于宽泛的理解,将会导致鼓励劳动者主张几年前、十几年前,甚至更长时间的加班工资,便会造成与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这一目的相违背的结论。为此,在工资争议的时效起算问题上应当根据实体法的规定以及区分具体情况理解时效的起算。从实体法角度,我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工资应当按月发放,意味着工资没有按月发放便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此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此时依法应当起算时效。但是,社会生活往往是复杂的,仲裁时效的起算应当结合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正确理解。在拖欠工资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时,机械地、不顾实际地认为工资争议时效一概地从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时而起算时效是不符合劳动立法应贯彻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和政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实施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时效为劳动者知道自身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而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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