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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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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领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笔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九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领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释解)

  

  本条是关于搜查笔录的规定。

  

  搜查笔录 是记载搜查活动的过程和固定搜查过程中得到的情况的一种证据,。也称搜查记录。由于搜查笔录是一种证据,各国都比较重视。曾有的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作 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要求具有一般笔录的内容外,还增加一些特别的内容。如注明收取或移交保管的物品和文件是由被搜查人自愿交出的还是强制收取的、是在什么 地方和什么情况下出现的;记明被搜查人或其他人在企图毁灭或隐藏物品和文件或破坏秩序时的事实、侦查员采取了什么办法等等。

  

  本条规 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 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记载着查获的犯罪证据和可疑的物品及其他有关犯罪的线索,它对分析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侦查人员 在搜查时,应当让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现场。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侦查人员搜查时可以邀请被搜查人的邻居或者居民委员会治保主任、被搜查人所 在单位的负责人等其他见证人在场,以证明搜查的情况。搜查笔录往往与扣押搜查获取的物证、书证时使用的《扣押物品清单》配合使用,搜查记录中反映搜查扣押 的某些重要物证、书证,应与扣押清单中的记载相符。搜查笔录通常为填空式,《搜查笔录》的内容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文书的名称,即事先印好的"搜查笔录";搜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要具体到某时某分,搜查人所属单位和姓名;《搜查证》签发的日期和编号;见证人姓名,被搜查人的住址和姓名。这部分内容要按要求依次填写。

  

  2.正文。主要记载搜查的情况。要根据搜查的顺序写明共搜查了哪些人、哪些物品和哪些地方,查获的犯罪证据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可疑的物品的名称、数量、形状和发现的具体位置等,并说明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3.尾 部。《搜查笔录》当场向在场人宣布后,应当让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签署对搜查的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署意见和 签名或者盖章的,搜查人应在笔录中注明。以表明《搜查笔录》没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防止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无理纠缠。

  

  为了保证《搜查笔录》的准确性,便于核查,证明搜查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搜查笔录》应当由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第一款 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 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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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


·讯问笔录
      

(一)讯问笔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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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


·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


·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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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


·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都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它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因此,一般指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危害结果以及有没有遗漏罪行或者其他应当追...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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