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检察脘 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 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具备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经过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 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主要是指我国的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甘肃等省、自治区及内陆省份的一些山区,由于这 些地区交通很不便利,有时为了取得一个证据,甚至要花费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办案的时间大都花在了路途上。但是并不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 件都要延长办案期限,只有重大复杂的案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类案件往往在案件发生地影响较大,而且作案人数较多,互相之间订立了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和侦破带来很大困难,因此规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交通发达,流窜犯罪增多,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大,给案件的侦破、调查取证带来困难的情况而规定的。但流窜作案案件必须还具备重大复杂的条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这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地以及结果地涉及多个省区,造成取证困难,在调查取证的路途中将占用大量时间的案件。但并不是所有取证困难的案件都符合本项规定,只有因为案件涉及面广,从而造成取证困难的案件才符合本项规定。



  

对于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再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刑事案件结案报告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结案报告又称预审终结报告,它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经过预审,认为符合结案条件可以结案时制作的报请有关领导批准结案处理的文书。
    结案报告是说明办案...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案件的侦查并无特别的规定,但根据未成人案件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侦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侦查对象的广泛化。在对普通案件进行侦查时,侦查的对象主要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但在对未成年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坚持全面调查原则,尽可能扩大侦查对象的范围,对未...


·讯问笔录
      

(一)讯问笔录的含义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讯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


·如何理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 提条件,并未再加别的限制,清楚地表现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义,而未要求该“重要罪行”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不同种的犯...


·刑事诉讼中询问证人应当遵循的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干问题研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 期限。由于该条规定的过于原则,而可依据的司法解释又很少,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在适用法律时较为混乱,而且法律对...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搜查笔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


·如何避免刑讯逼供?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认识的转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人,是同我们一样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被剥夺的权利外,他们依 然享有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正因为如此,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罪,也同侵犯其他公民的伤害罪、抢劫罪、杀人罪一样,一...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