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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举证责任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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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机构举证责任的认定是怎样的在《若干规定》实施之前,依据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有责任对自己的特殊性,医疗行业是一项技术性很高的待业,专业性较强,要由不懂医或医学知识较少的中尉得一方来举证证明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有过错,是很困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仅是对《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理论上的进一步完善,而且也对保护处于弱势的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专业案件由被告举证的例子在国外很多,德国很早就认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医师,医师执业就应该将各项医疗处置详载于,即不用担心不知如何辩解;此类专业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世界趋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立法时所考虑的因素通常有两个,一是举证的难易程度;二是是否有利于被害人进行保护。如果将某一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加在无视了证据材料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条件与手段的当事人身上,而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反倒不负举证责任,势必造成显而易见的不公平。医疗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从优先保护被害人的需要考虑。此外,“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也是从案件办理的公正和效率角度考虑,有早于及时全面地取得证据。医疗机构的责任认定需要自己多加注意具体的事情,如果在责任的认定上本身就没有问题,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损失,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合理的应对不同情况,对于此类问题国家的有关部门制定了严格条例,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减少自己的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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