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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A.解除主物从物随同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B.解除从物主物不解除: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当事人因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解除合同:
A.该[一]物解除合同的,只有买受人可以解除,出卖人不得解除;
B.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
A.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如果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出卖人不得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B.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得解除合同。
(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全部金额达到全部价格的1/5的:出卖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数物/数批[分批交付]买卖合同解除的共同规则:
①在使用或利用上没有关联:买受人可以就其中不符合约定的一物/一批解除合同;
②在使用或利用上存在关联:当事人【买受人和出卖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全部[已/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相互依存】;买受人可以就今后各批解除合同【致使今后各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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