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电话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联系电话
>>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18868876507(浙江律师)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18667830319(浙江律师)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17715404545(浙江律师)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18951945636(浙江律师)
律师在线
>>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标签
>> 
  浙江鄞州区行政律师,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浙江鄞州区国家赔偿律师,浙江鄞州区行政许可律师,浙江鄞州区行政处罚律师,浙江鄞州区民告官律师,浙江鄞州区行政法律师,浙江鄞州区行政复议律师,浙江鄞州区打官司律师,行政诉讼,民告官,行政复议,民告官,浙江鄞州区经济犯罪律师 ,浙江鄞州区房产纠纷律师
相关领域
>> 
太白庙行政诉讼律师 五乡镇行政诉讼律师 东胜街道行政诉讼律师 钟公庙街道行政诉讼律师 福泉山茶海行政诉讼律师 五龙潭风景区行政诉讼律师 云龙镇行政诉讼律师 明楼街道行政诉讼律师 下应街道行政诉讼律师 宁波博物馆行政诉讼律师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鄞州区> 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解答行政诉讼,民告官,行政复议,民告官法律咨询,代理鄞州区行政诉讼案件,为您解决鄞州区行政诉讼法律纠纷。
<<事发地*
<<手机号*

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欠别人一万元能构成行政拘留吗
  欠别人一万元能构成行政拘留吗

·个体营业执照过期半个月,该不该处罚
  个体营业执照过期半个月,该不该处罚,罚款依据是什么?_

·什么是行政复议?,什么行政复议?
  什么行政复议?

·民事,1,1。公安机关说我爸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
  1。公安机关说我爸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2。公安机关说当事人的家人强行要拘留3。公安机关事发后第三天拘留~!4。拘留后家人没一人明白事发后的经过`!5。公安机关说,水利局单位要强行扣留我爸

·教师超生如何处罚,我是一名教师
  我是一名教师,我与前夫离婚后孩子判给对方,现在丈夫农村户口吧,有一孩子,如果我们再生育一个小孩,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会开除公职吗

·保安员失职处罚,我曾是一名公司保安员
  我曾是一名公司保安员,进入公司10个多月,在一个通宵班中,工作失职(睡了3个多小时),导致公司经济损失27万多元,当晚发生盗窃,损失是次日与最近一次的盘点(9天前)算出。之后公司对我的处罚是:罚款1500元(我的工资是1320元/月),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这样的处罚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第三者就没办法处罚吗?怎取证据?
  我的朋友他老公有外遇,明目张胆说自己有第三者,近一个月不回家住,在外租房子住.今晚回家拿衣服,我跟他走,他还要打我.他妈拦住免爱打.他非要离婚.结婚五,没孩子,手机录音他承认有外遇,算证剧吗?

·合同中甲方要求对乙方超龄的人员数量进行处罚100/天/人合理吗?
  您好!我公司是物业公司,保洁合同中甲方要求我公司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员工年龄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年龄;男性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不得超过45岁,如果有超龄按人员数量进行处罚100/天/人,第二点,若我方按配置的人员不足,在确认不缺岗的情况下保洁工作不到位按100/天/人进行处罚,我方无法接受,第一人员保洁人员难招,第二,报价偏低,如果签订合同将亏本经营请问如何和甲方

·免于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哪个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认定的才行,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说明,谢谢

·民事审判的依据是什么?,民事审判的依据是什么?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
  民事审判的依据是什么?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等,他们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是如何?哪儿对这个问题做出规定依据呢?

·区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区和县工商部门哪个权限大?区工商部门有权对一万元以上罚款作出出发吗?

·高考代考将会有何处罚,高考代考将会有何处罚
  高考代考将会有何处罚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热线:18667830319
行政诉讼法律知识:
  •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


  •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100    (××××)×行再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此项不写)。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


  • ·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4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


  • ·不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情形
      1,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不予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就意味着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随之停止,否则,其行为即构成违法。    通常说来,对于有违法情形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被许可人立即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这既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民事诉讼败诉后再对同一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是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特点是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均为同一个。对于一些案件究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


  • ·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理
      1、人身危险性说  该说认为,累犯与初犯相比,其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并无不同,因而从社会危害性上无从说明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累犯者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罚后,国家和社会期待其能有所悔改,改恶向善,然而竟然违背了社会期待再次犯罪,充分说明累犯者较初犯者具有更强的人身危险性,基于特别预防的原理,自然规定较严重的法律后果。  


  • ·企业法律顾问谈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 ·酒后犯罪能否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一、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二、对醉酒犯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处罚;三、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从实际情况看来,醉酒犯罪人主观上并不一定是出于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意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之下犯的罪。这


  • ·企业法律顾问谈行政征收
      (一).税收征收。它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的行为。属于因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征收,是国家参与调整公民﹑经济组织的收入分配的行为。‌ (二).建设资金费的征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解决重点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三).资源使用费的征收。‌国家向使用属于国家资源的


  • ·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可以看出,对确定为自首的被告人,法院在对其量刑时有四种法定的裁量方式: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从宽处罚。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自首的犯罪分子的法定从宽处罚幅度规定得过宽,与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不相符合,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


  •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其他规定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007年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20条新政
      放宽市场准入,行业非禁即入    第一条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坚决打破阻碍或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玻璃门'现象,真正做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集贸市场、汽车销售、清算事务所等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设立法定条件的,均允许登记。 &


  • ·打击报复证人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虚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况、文件、资料和实物等行为。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解答行政诉讼,民告官,行政复议,民告官法律咨询,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为您解决行政诉讼法律纠纷。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热线:18667830319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
    www.zj64.net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
    18667830319
    点击这里给浙江鄞州区行政诉讼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