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其他规定有: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明确“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根据这一精神,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特别是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法院在量刑时因被告人主动赔偿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不是对法律的僭越。

  
       一般认为,定罪量刑可分两个层次,首先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该犯罪分子一定刑罚,这一层面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其次,综合考虑该犯罪分子的酌定情节,如真心悔罪,对被害人家属给予物质赔偿,使得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在程度上得以减轻,从而在第一层面的定罪量刑上予以适当的调整,也于法有据[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

  
       事实上,定罪量刑的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作为被告人或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作为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这并不等于酌定情节的适用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六十一条(量刑的根据)及第六十三条第2款中所称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情节”或“特殊情况”,均包含了酌定量刑的情节。另外,分则中一些“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恶劣”等条款中,也蕴含了酌定量刑情节的因素。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当然可以作为一个酌定因素,从而在定罪量刑中起作用。

  
    

   现行的刑事责任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责任,犯罪人通过接受惩罚承担了抽象的责任,却逃避了现实的具体的责任,即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向被害人道歉并提供赔偿,寻求社会成员谅解的责任。无数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当刑事政策作用于人、使人产生积极的情感反应并影响其未来行为时,刑事政策才能收到其预期的功效。刑事政策合乎情理,是使刑事政策对作用对象产生积极的情感反应的关键。

  
    

  
       犯罪在形式上直接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夹杂着严惩情绪对立的一种社会冲突。刑事政策的任务就在于消解这种社会冲突,而能否消解的关键在于能否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中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利益的平衡点首先表现在通过公正的刑事追诉程序给予犯罪人应得和惩罚,使被害人的报复欲望和正义诉求通过公正程序以及适当的惩罚得到满足,从而缓解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强化其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其次,利益的平衡点还应当表现在通过建立合理的刑事被害人赔偿机制,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害,从而也给犯罪人一个直面悔罪、重新做人的机遇。

  
    

   宽严相济以法院对个案的公正裁判为基础。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基本前提。因此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的。当前,刑罚个别化越来越受关注。刑罚个别化最根本的立论依据在于刑罚动用的目的不只是惩罚,而更应关注预防,要从行为人个体动因、行为方式等,考量行为人行为性质、恶性、可改造性,从而在罪刑法定前提下对行为人施以不同刑罚。在个案中,行为人主体、行为方式、危害程度等各有不同,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法院欲达到“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就必须综合分析每一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诱因,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从宽从重的情节,是否存在酌情从轻从重的情节等因素综合权衡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准确地定罪量刑[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

  
    


·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能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谓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到政治、外交等因素。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减轻处罚的...


·什么是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刑法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


·什么是量刑种类?
      

刑法 规定的刑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酒后犯罪能否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一、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二、对醉酒犯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处罚;三、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从实际情况看来,醉酒犯罪人主观上并不一定是出于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


·银行贷款诈骗罪分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1998年7月16日         苏高法发[1998]14号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


·75周岁以上老人犯罪怎么判刑
      《刑法》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3) 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
      


    9月9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