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电话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秀洲区劳动工伤律师
  •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秀洲区劳动工伤律师
  •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秀洲区劳动工伤律师
  •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秀洲区劳动工伤律师
联系电话
>>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 18868876507(浙江律师)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 18667830319(浙江律师)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 17715404545(浙江律师)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 18951945636(浙江律师)
律师在线
>>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标签
>>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律师,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纠纷律师,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工伤律师,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仲裁律师,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争议律师,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法律师,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工伤赔偿律师,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保障律师,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工伤保险律师,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合同律师,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法咨询律师,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工伤鉴定律师,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工伤认定律师,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经济犯罪律师
相关领域
>> 
新塍镇劳动工伤律师 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 油车港镇劳动工伤律师 新城街道劳动工伤律师 高照街道劳动工伤律师 王店镇劳动工伤律师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秀洲区> 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
 

浙江秀洲区劳动工伤律师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案件,为您解决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法律纠纷。
<<事发地*
<<手机号*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工伤咨询,前几天父亲开挖掘机工作
  前几天父亲开挖掘机工作,不小心碰倒人摔下来,送往医院,导致眼睛角骨折,肋骨骨折2根。经过处理准备手术,现在病人家属要求赔偿10万元。我想知道应该赔偿多少钱呢??

·怎样才能做工伤认定,我是农民工
  我是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当时老板帮我支付了工伤的医药费,别的赔偿一直不给。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做不了工伤认定。我该怎么办

·工伤赔尝,建议先做伤残鉴定
  建议先做伤残鉴定,属于几级伤残需要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认定,以认定的结果为准,只有认定的结果才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日后恢复费、精神损失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还要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要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工伤赔偿费,单位上班期间
  单位上班期间,耳朵受伤,不影响听力但外表不好看,单位应该赔偿吗?具体标准怎么算

·工伤赔偿,我是农民工上个月在彰武工地干活被电击伤【死了一个他们以赔偿】我双手双脚
  我是农民工上个月在彰武工地干活被电击伤【死了一个他们以赔偿】我双手双脚被击穿心肌受损还在治疗以经没什么后遗症就是有时有心绞痛我想咨询一下我应该获得什么赔偿如果他们【公司和二包】不给我应该怎样索赔

·劳动工伤,劳动工伤,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工伤;导致高位截瘫,2006末
  2006末,因在内蒙古我舅舅工厂打工,一次意外事故中导致高位截瘫。后来双方协议;给我一次性补偿15万。因为当时他没有钱,协议2008年8月一次性还请。经过多次讨要到现在还没有还请。后来还有口头协议说;从2008年8月未还请的余款当中按2分利息计算。可是到现在也没有说给还是不给。请问你现在还有什么最好的办法呢?

·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

·工伤到派出所立案后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
  工伤到派出所立案后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

·劳动工伤,你好;我在工作是把左手小拇指甲床压掉
  你好;我在工作是把左手小拇指甲床压掉,大夫说;只有指长没有知觉了,工厂按每月900元给我发劳资。合理吗

·关于工作受伤,你好,你好,工伤事故。需要申报工伤,进行工伤鉴
  你好,工伤事故。需要申报工伤,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于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一次性算段;保留劳动关系则按月享受相关待遇。另,你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要求单

·假身份证上班出现工伤公司怎样处理
  员工以假身份证在公司上班几个月,公司也给该员工买了意外保险,现在该员工出现工伤.那么种情况公司应怎样处理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热线:18667830319
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 ·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
      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Υ法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


  • ·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


  •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否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


  • ·上班第一天就辞职,办了离职手续回家途中车祸死亡还算工伤吗?
      虽事发当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主要价值取向。工伤认定案件涉及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等各方利益的权衡,行政审判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


  • ·申请仲裁的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先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领取《申诉书》,按要求将申诉人、被诉人的自然情况填写清楚,同时将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表述明白。除提交《申诉书》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需委托代理人,可向仲裁委申领《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数为1-2名。可以委托律师,也可


  • ·仲裁的程序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


  • ·上班因私事请假回家,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关于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如下几种:(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


  •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时限
      1.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


  •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伤残鉴定。受伤职工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定申诉期为半年。具体程序如下:  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与市劳


  • ·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最


  •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伤赔付的法律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劳动工伤案件,为您解决劳动工伤法律纠纷。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热线:18667830319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
    www.zj64.net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
    18667830319
    点击这里给浙江秀洲区王江泾镇劳动工伤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