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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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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应先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领取《申诉书》,按要求将申诉人、被诉人的自然情况填写清楚,同时将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表述明白。除提交《申诉书》正本外,还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需委托代理人,可向仲裁委申领《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数为1-2名。可以委托律师,也可委托其他人。在委托书中应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是律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证明,否则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被诉人对仲裁管辖有异议的,应在答辩期内提出。



  

    一、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其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定是该单位的职工。其内容也是特定的,即《劳动法》第3条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八项权利和五项义务。你所遇到的争议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这是须考虑的第一点。



  

    二、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很宽,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予受理,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对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作不同的划定。目前,该范围主要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条的规定执行。因此,当事人应依据上述规定判断一下自己所遇到的劳动争议是不是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三、确认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确定所遇到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之后,应根据当地仲裁管辖的规定确认对该争议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否则容易跑冤枉路。仲裁管辖一般是遵循“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来规定的,各地的具体规定也不尽一致。



  

    四、应特别注意仲裁申诉时效。



  

    《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视当事人自动放弃申请仲裁的权利,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应特别注意发生争议及时申诉。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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