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电话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联系电话
>>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18868876507(浙江律师)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18667830319(浙江律师)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17715404545(浙江律师)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18951945636(浙江律师)
律师在线
>>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标签
>> 
  浙江瓯海区讨债律师,浙江瓯海区债务律师,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浙江瓯海区债务清欠律师,浙江瓯海区要债律师,浙江瓯海区商帐追收律师,浙江瓯海区讨债兵法,债法总论,债的履行,浙江瓯海区商帐追收,债权转让,债务承担,诉讼指南,强制执行,代位执行,债的概述,保全担保,转移消灭,合同之债,违约赔偿,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国际贸易,逃债伎俩,工程欠款,诉讼管辖,债法理论,讨债案例,风险代理,浙江瓯海区经济犯罪律师 ,浙江瓯海区房产纠纷律师 ,浙江瓯海区刑事辩护律师
相关领域
>> 
潘桥街道债权债务律师 景山街道债权债务律师 丽岙街道债权债务律师 茶山街道债权债务律师 郭溪街道债权债务律师 梧田街道债权债务律师 温州乐园债权债务律师 仙岩街道债权债务律师 南白象街道债权债务律师 温州护国寺债权债务律师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瓯海区> 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解答浙江瓯海区讨债兵法,债法总论,债的履行,浙江瓯海区商帐追收,债权转让,债务承担,诉讼指南,强制执行,代位执行,债的概述,保全担保,转移消灭,合同之债,违约赔偿,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国际贸易,逃债伎俩,工程欠款,诉讼管辖,债法理论,讨债案例,风险代理法律咨询,代理瓯海区债权债务案件,为您解决瓯海区债权债务法律纠纷。
<<事发地*
<<手机号*

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关于债务债权的问题,你好
  你好,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债务要平分吗?,我朋友,我朋友,她不幸福,想离开她的家庭,可是结
  我朋友,她不幸福,想离开她的家庭,可是结婚后,欠下了14万债务,这样债务一定平分还吗

·关于债务法律咨询,别人借了我2万块钱
  别人借了我2万块钱,没有借条,只有简单的录音,期间因为我急需用钱还了5000,还有的不认帐,请问我可以起诉吗?到哪里起诉?

·债务,信用社债务,信用社债务。农户可否拿土地偿还
  信用社债务。农户可否拿土地偿还

·上市股份公司申请破产是否需要董事连同私人财产一起偿还债主?
  上市公司破产的话,公司的董事除了用公司的财产以外,是否也需要被拍卖掉私人财产还债?

·债务问题,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父亲生前在村里担任书记的时候从信用社贷过一笔30000元的款用于村里使用。担保人是我村当时的会计,已经很多年过去了。我父亲也去世5年了。那个担保人现在在信用社有一笔35000的存款被信用社扣下了。他来我家让我母亲和他一起分担一下这笔钱。你说我们该怎么做合适呢?

·房屋转让购房权合法吗?,你们的转让是无效的
  你们的转让是无效的,从一开始便不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即退还从对方那得到的款项。

·朋友间催债,因08年和两个朋友集资购“机器”
  因08年和两个朋友集资购“机器”。约定“机器”归其中一所有,我和另一朋友相当于借钱给“机器”的所有人。至11年底,“机器”的所有人仍有1200未还,多次催钱未果,总以各种理由推托;08年至今,中间另一朋友也借了我部分钱,讨要时以“机器”的所有人未还钱为由拒绝,让“机器”所有人还。形成三角债。现已保留了往来短信,QQ消息。请问如果投诉到他们工作单位,群发催款邮

·债务纠纷,律师你好:我有个亲属在农村是小队
  律师你好:我有个亲属在农村是小队,队长,他占用低保户3千元钱还有经营地,共不到2万元,请问:有个村民把他告了,现在公安局把他找去了,现在以进去10天,不让家属看,我不知道他究竟违反了什么法,有多重,谢谢!

·判决多年为何得不到执行,我在石门具人民法院打了-债务官司/至今己有八年左右了/法
  我在石门具人民法院打了-债务官司/至今己有八年左右了/法院在二OO四年就判我胜诉/但至今还未执行/我应该怎么办

·债务债权,本人安徽人士现在汉川种植莲藕因上半年藕行欠了三万块钱写了欠条说好下半年
  本人安徽人士现在汉川种植莲藕因上半年藕行欠了三万块钱写了欠条说好下半年做生意就还,但是现在他做生意很久了一直拿现金在和别人做生意却把我的三万块钱拖着不还。我现在生意亏本急需用钱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他尽快把钱还我??谢谢

·找不到欠债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追还欠款
  凭借条向法院起诉追还欠款,当事人未到现场是否能胜诉?胜诉后欠债人去了外地,其父母,妻子仍在,请问我怎样追还欠款,谢谢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热线:18667830319
债权债务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举证要求
      举证要求就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支持主张的法律依据等。    一、基本要求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二、举证要求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


  •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


  •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此种效力主要表现在: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人


  •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


  •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有房产,债权人能否取得抵押权?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以名义上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债权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取得该财产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


  • ·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债务承担问题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


  • ·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的法律定义
       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合同承受,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承受要发生法律效力,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尚未订立或合同目的已达到而消灭,合同承受因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依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自始未发生,


  • ·个人股权转让报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了7种股权转移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收入、原值进行了更加具体的界定,并明确指出受让方为个人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并负有事先报告义务。(一)股权转让的征税范围67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


  • ·票据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要点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


  •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根据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森林案件解释》)的规定,“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

    ·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解答浙江瓯海区讨债兵法,债法总论,债的履行,浙江瓯海区商帐追收,债权转让,债务承担,诉讼指南,强制执行,代位执行,债的概述,保全担保,转移消灭,合同之债,违约赔偿,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国际贸易,逃债伎俩,工程欠款,诉讼管辖,债法理论,讨债案例,风险代理法律咨询,代理债权债务案件,为您解决债权债务法律纠纷。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热线:18667830319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
    www.zj64.net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
    18667830319
    点击这里给浙江瓯海区债权债务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