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虽然国家交通局严查酒驾,但是仍然有人还是致法律于不顾,致自己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虽然国家交通局严查酒驾,但是仍然有人还是致法律于不顾,致自己的生命于不顾,选择酒后驾车。酒驾被交警查到是要处罚的,若是酒后驾车造成人员伤亡是要进行刑事案件的审判的,醉驾审理时间有长有短,简易程序大概20天能够出结果。如果醉驾审理期间走了有什么后果?下面我们带您一起了解一下。
  
  醉驾审理期间没钱取保候审不会加重刑罚;其次是否能够保证人取保候审,需要公安机关的同意;不取保候审,会羁押到开庭,一般不会超过审判执行时间;案子处理完以后才可以驱车;停车费和拖车费一般需要你缴纳。如有需要可以来电咨询。
  
  1、这属于案件审理期限。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是指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指从刑事案件从立案的次日起至宣判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
  
  3、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是20天,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合议制的,是45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是90天。
  
  4、如果审理期间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回来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间。
  
  5、如果案件需要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时间应当予以扣除。
  
  6、《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一、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试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六、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4、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单纯醉驾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醉驾造成严重事故会加重刑罚。不管怎样我们还是提醒您要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驾,不酒驾是对自己生命负责,对他人负责。身边朋友喝酒了也要劝他不要酒后驾车可以寻求代驾。实在没办法酒后驾车被查处了就应该积极配合交警检查,否则只会加重处罚。
  
  


·交通事故遇到恶意欺诈该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需要实际对受害人做出赔偿,而这里的赔偿就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甚至有的时候还会涉及到精神方面的赔偿。但通常都是造成了多少的损失就做出多少的赔偿,但有的时候交通事故中可能会遇到恶意欺诈的情况。那交通事故遇到恶意欺诈该怎么办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


·交通事故立案的标准
      交通事故立案的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第二条第一款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和《刑法》中第二章的第133条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被判刑的规定。   二、根据 1、《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第二条...


·一、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赔不赔?
      一、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赔不赔?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3、因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施工未完毕撤掉警示牌造成的交通事故谁负责道路
      道路施工未完毕撤掉警示牌造成的交通事故谁负责道路施工未完毕撤掉警示牌造成的交通事故如果是施工方的遗留问题那么是由施工方负责的,因为交通事故主要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怎么交?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怎么交?上海是一个发展快速、经济繁荣的大都市,很多外商都选择在上海发展,这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土地使用、经营许可等等。在获得批准之后,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那么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怎么交?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土地使用费的核定 经...


·全责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吗?
      全责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吗?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现在的交通工具也越来越达,从步行到自行车再到电瓶车,到现在几乎每家每户的汽车,那在我们购买汽车的时候也会为汽车买一份车险,那我们一定要了解一下全责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吗?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全责交强险...


·全险车辆事故怎么赔偿
      全险车辆事故后,如果是单方事故的直接由保险公司按照车损险赔付;双方则事故需要交警判定责任,后由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驾驶校车超载由哪里处罚?
      驾驶校车超载由哪里处罚? 校车安全关系到学生的安全。由于校车每日接送大量学生,一旦发生事故,危害非常大。车辆进行超载后会破坏道路设施,可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自身也会发生翻车爆胎问题而发生事故。运载乘客的车辆特别是校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定,不得超载。校车超载会处以记分和罚...


·一、交通事故伤精神损失是否进行赔偿?
      一、交通事故伤精神损失是否进行赔偿?交通事故伤精神损失是要进行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物质、精神损失。在全国各地司法实践当中对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要走公账吗?
      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要走公账吗? 一、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要走公账吗? 不一定。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


·开车打电话玩手机怎么处罚
      开车打电话玩手机怎么处罚开车玩手机属于违法行为。开车玩手机已经违法,会进行相应的警告并且处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在驾驶过程当中驾驶员的行为规范,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则会处对应的处罚,避免引发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