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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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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保险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也是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形,那么您知道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吗?而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无效后产生的法律责任,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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