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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证据种类是如何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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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证据种类是如何体现的?
  
  合同诈骗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见,法院在审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时,必须要通过对该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对本案进行裁决。只有从证据出发,才能不违背法院的审判原则。那么,合同诈骗证据种类在主客观方面是如何体现的呢?针对此,我们做了以下相关分析。
  
  
  一、合同诈骗证据种类在主客观方面体现
  
  (一)客观方面证据
  
  1、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诈骗原则上是指书面合同诈骗,需要提供书面的合同文本。口头合同必须是符合合同构成要件,有要约和承诺,并有具体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时间等具体内容,不是双方口头上的一般约定。口头合同要有一方实际履约的证据。
  
  2、被害方的财物损失情况:财产损失为货物,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已经发货的凭证,例如财务账册、出货单、提单等;财产损失为钱款,一般要求被害方提供的付款凭证,例如对方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有价票证存根等。
  
  (二)主观方面证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虚构不存在的标的;
  
  3、“一物多卖”,在同一时间段内就同一合同标的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而都没有履行的;
  
  4、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担保证明的;
  
  5、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6、以高价进低价出等方法占有财物的;
  
  8、收受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进行挥霍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9、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10、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首先,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就是说诈骗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这之前或之后。
  
  其次,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财产、货款等。如果行为人在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的,则不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包括: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担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或其他证据。
  
  7、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请提供实物样品。
  
  8、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合同诈骗证据种类”给您做的该罪主客观方面的相关分析。合同诈骗罪在认定方面,首先必须要符合该罪名在主客观方面的认定,其次再从证据的角度出发,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最重要的一点我们要提醒您,该罪的判断是在合同的签署或者履行过程中,其他时间都不得进行该罪认定。具体相关问题,您还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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