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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鉴定10级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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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工作中遭遇工伤事故后,如果后果较为严重,导致职工身体出现不同程度的残疾,甚至对日常工作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此时工伤赔偿是否公正合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工伤赔偿的标准与工伤鉴定的结果息息相关,那么,重庆市工伤鉴定10级怎么赔偿呢?
  
  
  一、十级工伤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重庆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重庆市工伤鉴定10级怎么赔偿的问题,首先职工的工伤医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辅助器械费用,以及相当于七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两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护理费用,以及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六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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