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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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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押解职务中可能涉及的一种犯罪。按照法律的规定,此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即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并且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才行。那到底什么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刑法》对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要由以下几个条件组成:
  
  (一)行为人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三)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罪犯脱逃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
  
  (四)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司法法律。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失职致使再押人员脱逃罪是一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的犯罪,那么该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的呢?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四)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的介绍,想必您对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该罪是一个量刑幅度较大的刑罚,最低仅处拘役,而最高可处长达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您或您的亲友在工作中不慎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笔者建议您最好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辩护,有他们专业法律知识的保护,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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