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解读的?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为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速了人类个人信息泄露的速度,为了使公民的个人信息有所保障也为了公民的信息安全,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制定出有关侵犯公民信息权益的刑罚,用法律手段制止公民信息的泄露。那么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解读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其解读内容。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同于“违反国家规定”,前者的范围更为宽泛。如前所述,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特定领域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专门规定。此外,违反部门规章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此种行为又可以区分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和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准确判断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不能仅以是否经权利人同意作为判断标准。例如,为了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的,虽未经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许可,但属于合法提供。
  
  二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此,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或者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如通过收买、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际上,窃取也是非法获取的方式之一。关于“其他方法”是否必须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质,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诈骗、胁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而不包括购买、接受赠与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赞同从行为人获取行为的本质属性角度加以判断,而不论获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
  
  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具有特定职责的办案人员可以为履行职责进入公安信息网络等特定网络查阅公民信息,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出于履职以外的目的,私自进入系统获取公民信息的现象。此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要件之“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系初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小、获利较少等,则不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未作规定,(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时情况很复杂,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慎重考虑。如果规定为犯罪,可考虑规定“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提供多人、多次提供”等条件限制。实际上,刑法将入罪限制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完全可以达到限制犯罪圈的目的,实践中不会导致入罪随意和打击面过大。)目前也未见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综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情节严重”:
  
  (1)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如果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较大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违法所得的数额。从实践来看,不少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特别是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其目的主要在于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应当以违法所得的数额作为衡量“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
  
  (3)引发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对于违反规定,将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3、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单独定罪,但对其关联行为可予以刑事惩治
  
  对于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入罪,存在不同认识。从境外的情况来看,有些国家和地区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当前,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日益严重,诸如通信公司和其他单位利用所掌握的用户手机号码群发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等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干扰了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和审议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即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将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打击。然而,上述建议最终未被《刑法修正案(九)》采纳。因此,对于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合法获取或者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使用的行为,不能直接依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入罪。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未单独入罪,只是意味着不能单独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依据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关联行为予以刑事惩治:如果行为人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系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可以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非法使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也可以以其他犯罪论处。
  
  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犯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作了规定,违反相应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无疑属于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是,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往往表现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有时会同时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涉及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同时,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5、对“人肉搜索”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刑法修正案(七)》制定前,关于“人肉搜索”行为入罪的呼声就较高。然而,此种行为由于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对信息的使用方法在危害性上有不同的表现,不宜直接以刑罚手段处理。实际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入罪。然而,无论是《刑法修正案(七)》,还是《刑法修正案(九)》,均未将“人肉搜索”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因此,对于“人肉搜索”行为,不能直接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然,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照其他犯罪处理。例如,将“人肉搜索”获取的信息非法出售的,当然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发现自己的信息已经泄露的话,那么就需要及时的修正信息内容或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如果知道侵权者是谁的话可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由于非法采矿的活动越来越多,我国法律将此列入犯罪,并予以处罚。那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行为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如何处罚呢?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开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采矿罪如何处罚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


·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20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构成犯罪和成立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构成犯罪需要分析构成要素、成立犯罪即已经确定犯罪状态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区别如下;1.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对立的(1)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成立要件的概念,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有机整体,是由犯罪定义中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的归纳、概括。同样,通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条文...


·检察院刑事不批捕申诉书范文应该怎么写
      刑事不批捕申诉书范文申诉人:______,男,______岁,______族,______市______公司员工,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楼______号。被申诉人:______,男,______岁,______族,______市人,______厂工人,住___...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造成严重后果会怎样
      我国针对一些化学有毒物品,在保存过程当中有着严格的要求。不管是使用和运输,都会经过我国有关部门的严格检查。因此在日常生活当中,针对一些危险物质,通常普通人是没有办法私自使用的,因为一旦将这些危险物品进行泄漏或者是被犯罪分子利用以后,将会带来无法估量的后果。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


·最新的绑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的绑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最新的绑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


·遗弃罪法院会判多少年?
      在一个法制健全、讲究人权的国家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明显是不被允许的。在我国公民的遗弃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作为有扶养义务者不得随意抛弃或拒绝扶养没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否则一经认定将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遗弃罪法院会判多少年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


·绑架罪与抢劫罪之区分有哪些
      绑架罪与抢劫罪之区分有哪些 一、绑架罪与抢劫罪之区分有哪些 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一、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1、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拿刀威胁能构成什么罪?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拿刀威胁能构成什么罪要看犯罪嫌疑人威胁的内容,可能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是恐吓威胁罪,也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