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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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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离婚协议书,这是夫妻选择协议方式离婚的时候需要签订文书,如果缺少了该协议,最终也是不会准许离婚的。当然,有的人在离婚协议书上面签字之后,才发现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那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才好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该怎么办?根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一司法解释给出了撤销或者变更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两个法定条件:一、协议后一年内提出;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依据这一规定,显失公平不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离婚协议具有人身依附性,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适用公平原则。按照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须是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及补偿、债务的分担和子女的抚养及费用的分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名表示认可。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实际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面履行。离婚协议书虽然也是一种合同书,但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签订的协议,不同于合同法中一般的协议书、合同书。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日常生活表现、感情基础、对孩子的抚养、有无过错、离婚原因等,对于离婚协议的签订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是弱势,自己是强势,有的觉得造成婚姻破裂的责任在自己,还有的是因为心疼孩子,在存在以上感情因素的情况下,就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做出让步,而不像普通民事协议那样,采取平分或基本平分财产的方式来分割离婚财产。可见《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不适用于《民法典》。《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对此专门做了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适用公平原则。“显失公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往往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作出很大的让步,可离婚后却又出尔反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请求会因为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可见,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是儿戏,如果发现协议条款难以接受可以拒绝签署离婚协议,但是一旦签订了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遵守。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在订立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否则该协议就不得变更或撤销。法院在审查时,只要认定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应该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另外,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撤销。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由于情感因素或者愧疚心理的影响,不能达到完全平均分割,离婚协议通常很难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原告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核销离婚协议中就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对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法律是没有作出过多干涉的,只要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就认为该约定有效。因此要是发现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此时不能证明是因为欺诈或者胁迫而签订的话,那该协议也是认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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