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享有的财产,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应当平均分割。也就是把这个财产平均分成两份,一人一份,但是如果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就不用分割。
  
  二、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离婚最大的事情就是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在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损失赔偿,前提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是过错方,取得证据的途径也需要是合法的,不满足这些条件人民法院不参考证据。
  
  


·社会抚养费吗收取标准是什么?
      人口过多带来的问题就是资源紧张、很难解决温饱问题,因此我国为了控制人口出台计划生育政策来进行保证人口的正常增长,如果有夫妇违法来生育,超生的孩子就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缴纳的标准是按照相关规定来计算的,那社会抚养费吗收取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社会抚养费收取标准管理 ...


·结婚五年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结婚五年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结婚五年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 《民法典婚姻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离婚后行政复议怎么走才是正确的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国家为此颁布了相关法律。我们国家有一项用来解决公民的行政争议的程序叫做行政复议。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有很多方面,比如专利、离婚等。这一次的主要内容是离婚后行政复议怎么走,下面,跟随我们的脚步来看一看。 一、离婚后行政复议怎么走才是正确的? ...


·离婚管辖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离婚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一、法律上受抚养人是指哪些人?
      一、法律上受抚养人是指哪些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把受抚养人分为以下几类: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3、受害人的父母。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


·打离婚官司注意什么问题?
      如果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就只能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打离婚官司。此时的程序就与协议离婚的程序不太一样了,同时因为程序较为复杂,因此也就导致当事人打离婚官司所花费的时间比较多。另一方面,作为当事人在打离婚官司的过程中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那到底打离婚官司注意什么问题...


·女方放弃抚养权的离婚协议应该怎么写
      女方放弃抚养权的离婚协议应该怎么写 女方放弃抚养权的离婚协议应该怎么写 协议人(男方):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身份证号: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1、女方自愿放弃相关子女的...


·没有结婚证离婚彩礼钱退还多少?
      一、没有结婚证离婚彩礼钱退还多少?没有结婚证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不需要办理离婚,对于彩礼退还的情况可以结合实际而定。如果两个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面也就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彩礼,在两个人决定结束双方的关系的时候,给出彩礼的一方是有权利对彩礼进行回...


·犯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2023?
      一、犯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1、 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2、 以夫妻名义同居...


·根据我国新制定的新婚姻法里小三违法吗?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在当代这个社会,在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小三这个名词经常可以听到,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离婚率大大增加的原因。您都知道的是,小三是不好的,但是却不了解是否法律对此也有规定,那么,小三违法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


·婚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一、一般婚前财产有哪些? 1、婚前存款 婚前存款属于婚前财产,没有争议,证明难度也不大,一般来说,婚前存款均有银行记录,而且,这种记录公信力比较强,法官采信的程度高。但是,很多时候,一方将婚前存款用于婚后生活或购买婚后财产,这就将问题变得复杂了。 2、婚前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