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实践中,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会要求对方作出损害赔偿,这样的要求也不是所有的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还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中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才行。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所调整的夫妻关系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配偶的身份权植根于婚姻的自然性能和社会功能,经由人伦秩序和道德化提炼,最终外化到法律层面,是配偶之间基于婚姻这一本质性社会结合关系而必然存在的权利义务的互动结合,带有人格互融、精神内化和权利义务同构一体的特定属性。现代社会的配偶身份权和人格利益是在确认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的大前提下,按婚姻共同体的内在要求对配偶双方配置平等的人格权要素的让渡、延伸和限制。扶助、抚养、生育等权利义务由此而生,任何人进入到婚姻共同体中,都必须遵守这种互动的权利义务,按配偶身份权和人格利益规则约束自我,既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尊重另一方的权利。与配偶身份权和人格利益相配套,法律必须有不正当适用权利的认定和侵犯身份权及人格利益的后果归属及补救性规范。那么,基于婚姻而存在的夫或妻的何种行为会导致另一方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继而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有如下几种:1、重婚行为。重婚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是以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它侵犯的不仅是平衡而稳定的社会秩序,还侵犯了受害人方正当的人身权(这里主要是指依法取得建立稳定、幸福的家庭的权利),妨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和该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其损害事实就是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使另一方在名誉上遭受到损害,违反了民事立法关于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规定,而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损害是由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所致,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侵犯人身权和名誉权导致的赔偿,恰恰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与前条类似,不同的是,这里的同居不同于重婚行为中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者”是婚姻关系中的“违规者”,他或她违背的是社会公共道德。这种行为是对夫妻关系的一种背叛,它会冲击稳定的夫妻关系,会导致忠于夫妻关系的一方心理上严重失横进而给其带来精神上的打击和损害,它侵犯的是“守规者”的人格尊严权,另外,这种行为也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名誉权,应当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害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民事责任。3、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里主要是指夫妻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往往会侵犯家庭成员的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占很大比例。4、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遗弃主要是指当夫妻关系中的一方遇到较大的困难,如生活上的窘迫、严重疾病等,另一方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帮助的义务的行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帮助,这是双方在取得合法夫妻关系的时候婚姻法就已经明示了的一项法定义务,任何一方都必须履行。不履行这项义务,不仅是对夫妻关系的一种伤害,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更是对遭遗弃方的心灵的创伤。显然,对于遗弃家庭成员,遭遗弃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一个统一、具体的规定,加上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就处于尝试、摸索阶段,其标准就更加难以确定。而且,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相比较,其本质特征就是损害后果的无法计量性和难以衡量性。如果制定统一的标准,必然缺少客观的、科学的依据。另外,婚姻案件中的精神损害的结果不仅因人而异,而且受时间、地点、场合、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社会风俗等因素的制约。如果套用固定的标准,必然造成执法的僵化,甚至有损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这也并不是说,当事人可以随意要价,法官在审理时可以任意裁判。笔者认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采取如下方法:1、从实际出发,审查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特点,分别测算出应赔偿的数额。因为婚姻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使受害方配偶得到抚慰,减轻或消除精神痛苦,平复内心的创伤,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另外就是惩罚侵权人,以制止和减少侵犯人身权利和身份利益的行为。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计算赔偿数额。2、适当补充,酌情处理。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而精神损害又有不确定性和不可计量性,很多情况下,其损害程度到底有多大,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怎样,很难把握。笔者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妻子红杏出墙,丈夫不依不饶,经常打骂妻子,并到处夸大传播妻子的婚外情。后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丈夫的诉讼请求,婚姻法解释上明确规定可以支持。但妻子精神上也受到伤害,只是法律上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过错方如何请求赔偿没有具体规定。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法庭酌情判令妻子少分得财产,并建议双方再不追究对方的侵权行为,双方均感满意。这样酌情处理,也不失为一种化解矛盾的好办法。3、法官由裁量权的适当运用。它赋予法官在处理婚姻案件种的精神损害赔偿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权力,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随心所欲、主观臆断,而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对于这一原则,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中规定: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其中“酌定”二字,就是指自由裁量原则。由此可见,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胆、适当运用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还有人认为应当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地方生活水平。对此,目前恰好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的婚前和婚后经济状况会比侵害人的好,可以少赔偿,反之可以多赔。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赔偿数额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没有必然联系。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不是社会救济,也不是捐助行为,更不是遗产继承。对于受害人而言,不能因其经济状况差而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升值,也不能因为其经济状况差而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贬值。正是因为精神损害是不可计量的,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才要求法官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对于侵害人来说,不能因其经济状况好而加重其赔偿责任,也不能因其经济状况差而减轻其赔偿责任。否则,就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源意。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是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经济状况与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之间没有正比关系,也无内在联系,不应当作为确定赔偿的标准之一。不得不说,现在很多夫妻离婚都是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认为的过错行为,其实不一定就是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行为,因此就导致不是在所有离婚案件中要求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都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上文中我们已经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离婚后诉讼争取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当代社会,对于很多的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对于法律是不太清楚的,但是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都需要用到一些法律知识,比如说离婚争取扶养费等相关情况,那么离婚后诉讼争取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争夺孩子抚养权律师费一般收取多少...


·婚姻中的过错抚养权如何争取?
      很多离婚案件都是由一方过错引起的,比如男方出轨、找小三等。通常情况下,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对于无过错方,要给予一定的照顾。而除了分割财产外,争夺小孩抚养权也是离婚案件中一个焦点。那么婚姻中的过错抚养权如何争取?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婚姻中的过错抚养权如何争取? 根据...


·起诉离婚在哪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相信您对起诉离婚都不会感到陌生,现实中有许多夫妻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那此时,夫妻中一方起诉离婚在哪起诉离婚呢?如果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起诉离婚在哪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怀孕离婚官司怎么打
      怀孕离婚官司怎么打 1、离婚有两种方式:①民政部门登记离婚;②法院诉讼离婚。2、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3、《婚姻法》法律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过错方离婚赔偿情形?
      一、过错方离婚赔偿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


·法律明文规定的离婚分配财产是夫妻共有的财产由夫妻
      法律明文规定的离婚分配财产是夫妻共有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二、离婚并不必然导致子女获得财产,你们可以要求父亲将其财产转到你们名下,如果他答应,这是一种赠予行为,而不是因离婚导致的分配财产行为。三、即使父母离婚,孩子并不丧失对任何一方的继承权,即在父母任一方辞世后,子女均享有法...


·婚姻法离婚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抚养权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正常情况下,孩子的抚养问题肯定是应该夫妻双方都共同努力的。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针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以后都有相关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婚姻法离婚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规...


·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结婚
      男女想要结婚的,首先需要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条件,而除此之外,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允许男女结婚的情况。那究竟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结婚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允许结婚。此外,违法法定结婚年龄的,也无法办理结婚登...


·一、婚外生子告不了重婚罪吗?
      一、婚外生子告不了重婚罪吗?婚外生子不一定会构成重婚罪的。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多久?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作用数量稀少,部分价值高、作用范围广。大多数难以再生或成熟周期长,故应重点保护。物种名称被收录在专有名录中,对保护植物非法采伐、盗挖、毁坏也属于违法行为,按不同罪名论处,均属于刑事犯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多久?以下是法规和量刑标准: 一、非法收...


·一、夫妻婚后财产各自分开可以吗?
      一、夫妻婚后财产各自分开可以吗? 夫妻婚后财产各自分开是可以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l8条的规定。 二、夫妻婚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