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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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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在长期的工作中造成职业病,那么对于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有哪些呢?职业病可能会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对于职业病的诊断要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诊断机构应具备相关文件,并且承担相应的职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职业病鉴定的一些知识吧。
  
  
  2012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诊断
  
  
  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玻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职业技能鉴定《职业病的鉴定》
  
  
  第十八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第四章鉴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三)、管理鉴定档案;
  
  
  (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第二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二)、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三)、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四)、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三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鉴定专家的情况;
  
  
  (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鉴定专家的意见;
  
  
  (五)、表决的情况;
  
  
  (六)、鉴定结论;
  
  
  (七)、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八)、鉴定专家签名;
  
  
  (九)、鉴定时间。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
  
  
  第三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三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并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实施。卫生部1984年3月29日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略)
  
  附件2: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略)
  
  附件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略)
  
  附件4: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略)
  
  参考资料
  
  1、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综上所述,职业病诊断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来做,诊断机构要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才行,诊断时当事人要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申请书以及证明书等等,诊断的费用是用人单位支付,诊断机构违反规定会受到处罚,以上是对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的相关知识,更多问题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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