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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被中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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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认定被中止怎么办?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等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结论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取消中止情形,恢复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中止条件包括哪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以下条件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三、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间可以中断、中止
  
  设立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目的,一是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二是便于工伤认定,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防止工伤认定争议。
  
  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有别于只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而类似于诉讼时效,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应当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中断。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9号)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
  
  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在现在社会中,有些劳动者是从事着高危作业的,肯定会出现工伤情况的,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公司或单位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规定获得工伤赔偿。工伤认定被中止是有相应条件的,符合条件才能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负责是不允许出现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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