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家庭暴力似乎也成了当今社会热门的话题,俗话说家和万事兴,法律也出台了不少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我们有义务了解并履行,但是不同地方的相关条例也会有所不同,下面的文章为我们介绍了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第三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家庭暴力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九条,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维护特殊群体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基层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和调解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第一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保存证据;需要移送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单位。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一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监督。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予以减免。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
  
  第十九条,处理家庭暴力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二十条,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保护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劝阻,有关部门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不论男女老少,我们都应该时刻告诫自己要维护好家庭相处和谐、家人关系和睦,我们要预防并且极力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为它会给家人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不小的伤害。
  
  


·离婚协议书自己写的有法律效力吗
      有效。自己写的离婚协议书,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强迫的情况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就有效;否则,就可能无效。并且要双方都签字。签好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但是中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和离婚都是要通过登记来...


·中国公民境外登记结婚重婚吗?
      中国公民境外登记结婚重婚吗?构成重婚罪,国外登记当然与国内没关系,但是只要符合重婚罪的条件,就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四种类型:第一种,是指办过结婚登记的人与婚外第三人又登记结婚的行为;第二种,...


·国家赖以生存的根本就是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来制约,社会环境的安
      国家赖以生存的根本就是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来制约,社会环境的安定团结和我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我国法律法规的制约下,是绝对不允许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发生的,这其中还包括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危害公共卫生罪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什么? ...


·子女与父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合适
      子女与父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合适 一、子女与父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合适 不合适,一般来说,订立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是法定继承人,是没有继承关系的公民。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财产一般按继承关系处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


·婚内出轨还有孩子离婚财产怎么分?
      婚内出轨还有孩子离婚财产怎么分?婚内出轨还有孩子离婚财产仍然是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平均分配的基本原则来进行的,孩子抚养权最好协商解决,如果孩子在两岁以内,应当女方抚养;如果两岁以上一般由条件比较好的、有利于孩子生长的一方抚养。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无权分割...


·离婚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注意些相关的问题,更何况是离婚,那离婚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离婚时有问题需要处理,离婚后也会出现一些需要处理的问题,那离婚后有哪些问题需要处理?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一)离婚前,请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 ...


·离婚财产协议不合理可以起诉吗
      有的人在与配偶离婚的时候,只顾着尽快的解除婚姻关系,实际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没有怎么注意,签了字之后才发现其中的条款不合理,甚至有那种严重影响到自己利益的事情。那在这种离婚财产协议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财产协议不合理可以起诉吗 根据婚姻法...


·双方办了假结婚证算重婚吗?
      办了假结婚证算重婚吗?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法律上认定重婚必须是有两本以上的结婚证,或者是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对外一直以夫妻宣称,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长时间。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离婚时对方能要求分割吗?
      1、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包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


·关于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有什么规定?
      理论上来说,结婚是双方在自愿平等条件下达成的,双方考虑的都是顺利地走下去,但是,实际情况有时候可能并不能如人意,一旦牵涉到终止婚姻的问题,就可能牵涉到财产问题。关于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有什么相关规定?我们为您整理如下。 一、《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离婚官司可以拖多久
      在我们离婚的时候,可以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可是,如果是诉讼离婚,是需要一定的诉讼的周期的,也就会有很多人问到打离婚官司可以拖多久呢?其实,我们的法律中对于离婚官司的时间的期限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而且我们需要在相关的时间的期限内完成官司,不可以故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