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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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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则有了强有力的相关要求,也使建设工程的质量有了很好的保障,其中对相关于设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下面是我们整理的相关资料,帮助您了解相关的规定。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3、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4、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5、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6、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7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8、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9、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10、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11、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12、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从以上可以看出,国家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很多相关设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自己的资质等级承担业务,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包揽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质量要求进行工作,设计单位要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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