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哪些问题?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医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哪些问题?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在发生医患纠纷后,处理医疗纠纷的办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行政单位介入进行调节等,但很多患者由于过分依赖司法力量,故而会财务司法确认的办法,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确认处理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医患协议司法确认依旧存在着问题。
  
  一、医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哪些问题?
  
  (一)司法确认宣传难深入。
  
  《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相继颁布实施以后,虽然我庭多次组织干警深入镇圩、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调解组织进行了巡回宣传,效果也比较明显,但还难以达到人人知司法确认的效果。表现:
  
  1、我庭选择乡镇圩日进行巡回宣传,虽然到场听我们宣传讲解的群众很多,但是相对于群众的总体数量来说,毕竟还是少数。例如,六麻镇据统计有八万多人口,但我们宣传当日接待也就三百多人,相对于该镇群众数量这是一个很小的数目。这就导致我庭宣传之后,仍有较多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对司法确认制度并不了解,在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因为不了解或者担心麻烦而没有选择申请司法确认;
  
  2、调解组织、调解人员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司法确认制度。部分调解员在我们宣传之前并不了解司法确认制度,对于我们的宣传指导也不够重视,使得矛盾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并没有建议当事人通过申请司法确认让调解协议发生法律强制效力,有的甚至理解为这不是自己的职权范围而不予理会。
  
  (二)“司法联动”没有“联动”。
  
  司法联动已经成为我们法院的共识,上级机关也多次提出相应的要求,但是现实中法庭和人民调解组织并不能很好地联动。在两者的关系上,人民调解组织隶属司法行政管理,而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两者没有上下级关系,也没有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导致人民法院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很难落到实处。虽然我庭多次到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工作,但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始终没有清楚认识到自己职责,并没有主动参与到司法确认的工作中去。例如,在辖区的六个乡镇,调解组织能够在协议达成主动建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少之又少。调解组织在司法确认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而有效衔接,也就无法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亲民的优势和作用,司法确认制度在没有调解组织的协助下也就难以较好地实施。
  
  (三)调解人员业务及素质不高。
  
  《人民调解法》中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司法确认制度,足见人民调解在司法确认中的强大作用,但是,从调研中发现,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稂莠不齐,不利于司法确认的开展。首先,调研中发现部分调解员不能胜任调解的工作,不能在人民调解中真正化解群众矛盾并最终达成协议;其次,调解员新老不接。例如辖区一个镇的老调解员谢主任,因其人缘较广,对群众纠纷能够很好开展调解工作,但是,他已将近退休,年轻的调解员还不能很好接班;第三,部分调解员职业道德缺失。例如有的调解员在调解群众纠纷时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调解职责,有些本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简单的民事纠纷,却因为调解员的引导而导致当事人选择起诉到人民法院,而自己则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收取相应代理费,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诉讼资源。
  
  (四)调解协议存在较多缺陷。
  
  调解协议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着缺陷。表现:第一,权利义务约定不够明确。根据《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由于当事人以及调解人员的法律缺失或者调解过程中的不够认真,导致该协议无法申请司法确认,不利于当事人通过司法确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协议将来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因协议约定的不清晰,人民法院无法根据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只能在重新查明事实的基础进行裁判,这有可能与当初达成协议时的意思表示发生冲突,加重双方的矛盾,也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诉讼成本;第二,有的调解协议甚至存在主体错误或遗漏必要当事人的现象,比如本来一方主体是行政村,但是协议中只有几个代表人,也没有相关的委托手续,更没有最终的村委会盖章确认。第三,调解协议不严格适用术语表述,例如有的调解协议中大量适用当地的方言、乡土俚语进行表述,导致无法正确表达协议的真实意思。
  
  (五)应用司法确认较为模糊。
  
  虽然《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有关事项,但该规定相对比较模糊,例如调解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如何书写司法确认申请书。很多群众在看过《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后对司法确认制度受理、办理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还是一知半解。不仅当事人存在疑问,连法院法官对司法确认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适用的范围等相关问题也没有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例如当事人的称呼、受理的范围、协议的案由如何定等等。
  
  二、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加联合宣传。
  
  在深入各镇圩进行巡回宣传服务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司法确认制度的含义、适用及其重要作用。法庭积极和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当地政府积极协作,通过下乡、公告、横幅、视频、宣传单等方式,扩展宣传的面,让更多的老百姓知道何谓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对自己有何好处,从而达到人人知司法确认制度,遇到纠纷积极考虑通过司法确认解决。例如可以在法庭或者政府较为明显的地方,挂上有关司法确认的宣传横幅;也可以在流动的公告栏不断宣传司法确认;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通过电视方式进行宣传,力争不断扩大司法确认制度的认知度。针对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对司法确认制度不熟悉的、不认真对待的问题,可以通过上一级机关进行下文、开会等落实,也可以通过政府、司法局、法院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司法确认的宣传,联合落实司法确认制度,发挥司法确认的强大效能。
  
  (二)明确部门职责,实现司法联动。
  
  针对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两者不能有效地司法联动,导致难以推进司法确认的问题。既然人民调解组织隶属司法行政管理,而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县一级或者市一级的法院和司法部门联合,通过联合下文的方式,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庭在司法确认中的职责,让司法联动真正联动起来。也可以通过县一级或者市一级是市委统一部署有关司法确认的工作,落实有关组织和部门的协作职责,从而达到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纠纷的目标,实现地区的和谐。例如通过上一级的文件明确调解组织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应该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解认的义务,在当事人委托调解组织申请的时候,调解组织不应推辞,也明确法院应该认真、快捷的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积极立案受理,尽快结案,明确具体的时间、程序。
  
  (三)规范调解队伍,提高职业道德。
  
  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把调解员准入关,在任用调解员时对调解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在任用后,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作为一个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感。可以有关部门一样,定期开展作风的警示教育,让调解员时刻铭记自己的权责,铭记自己肩负的艰巨任务;同时,要对年轻的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教导他们积极和群众沟通交流的技巧,可以通过老调解员的帮扶带学方式,让他们迅速融入这个队伍,发挥自己的作用;最后,把有关调解员的行为准则落实到文件中,落实到考核中,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有关人员,尤其是对不认真化解人民群众的纠纷反而通过纠纷而谋取私利的人进行严格查处,对不合格的调解员进行及时的清理,让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组织充满信心。
  
  (四)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法院指导。
  
  针对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不强,达成协议权利义务不明确的问题,一是对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例如交流学习、视频学习、研讨会等方式。通过培训达到搞好调解的同时更要落实调解协议,同时也让调解员充分了解司法确认制度的全部内容、设立目的和实际意义,掌握向当事人释明和告知司法确认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申请书的格式以及所附证据材料等。二是通过法院继续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业务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素质,帮助人民调解组织了解如何适用司法确认,从而达到司法联动的效果,例如可以通过法院下乡、召开相关会议等方式指导。
  
  (五)研究落实规定,完善相关措施。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作为一部成文司法解释,是在《人民调解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司法确认制度,也因为《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实施,让司法确认制度得以实际应用。首先,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十三条法律条文进行深入学习、研究,力争理解并应用该解释,可以通过学习会议、研讨会议等方式;其次,有关部门应该对《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不够细、不够清晰的地方进一步予以明确。例如,最高院可以出台相应的文书格式的指导,统一文书格式的要求;对于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案由规定等,也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文件规定予以明确;最后,在院网站、法院、法庭、各乡镇、街道的公告栏向社会公示司法确认申请的全部流程,强调申请司法确认的意义,例如可以在法院立案窗口摆设司法确认的宣传材料、立案流程指导本、司法确认申请书范本,力争当事人在看过相关的材料,能够清晰而全面地了解司法确认制度。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医患协议司法确认存在确认模糊,司法确认宣传力度不够等缺陷,根据存在的各种问题,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各部门必须明确职责,一保护诉讼人的权益为目的。当然,处理医疗纠纷不仅只有司法确认这一种办法,医患双方可以采取其他的办法处理。
  
  


·广东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广东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作为南天门的广东省可谓是医疗资源之中心,接诊量数不胜数。医疗附着着医患关系,而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患关系的处理就会变得非常复杂,由其是涉及到各种赔偿项目。那么到底广东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呢,请待我们娓娓道来。 一、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医学鉴定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医学鉴定吗 近些年,由于学科分支进一步细化,出现了许多极为相似的专业名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学鉴定便是其中一对。这一对名词看起来意思相近,实则相差甚远。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医学鉴定吗,下面由律师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医学鉴定吗...


·医疗事故罪认定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罪认定是怎样的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在科技发达的现在。科技的发展,也只能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但故意性质的医疗事故,若得到卫生部门的确定,则需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在法律的规定下,医疗事故罪认定该怎么确定呢。 医疗事故罪认定是怎样的?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首先要明白一个误区...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什么意思,包括哪些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什么意思,包括哪些机构?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什么意思,包括哪些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


·答辩状医疗纠纷的范本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答辩状医疗纠纷的范本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通常情况下医疗纠纷私下协商不成的都会去法院起诉,在法院起诉的时候难免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答辩状,因此家都想知道在医疗纠纷方面答辩状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也就是答辩状医疗纠纷的范本内容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范围有哪些?
      违法犯罪需要进行法律的严惩,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案件的侦查,需要更多有利的证据来帮助确定犯罪嫌疑人,这时法医的作用就非常关键了。法医从法医学的角度抽丝剥茧,往往可以帮助案件找到关键的证据,使案件侦破获得突破性的进展。那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范围有哪些?哪些是法医可以鉴定的?这个问题...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在发生伤害事件后,受伤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伤害鉴定,已确定相关等级。因为相关文件较少用到,很多人对于法医的鉴定标准不是很清楚。那么,法医鉴定轻伤标准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医疗纠纷再次起诉起诉状该怎么写?
      医疗纠纷再次起诉起诉状该怎么写? 发生医疗纠纷的话,对于医疗机构来说信誉是会严重受损的,所以说对于医患双方来说都并不希望医疗纠纷的出现,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会选择与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私下和解了事,当然也有人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医疗纠纷再次起诉起诉状该怎么写...


·医疗纠纷诉讼医院如何举证?
      医疗纠纷诉讼医院如何举证?医疗机构必须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才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也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在医疗行为引...


·北京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


·遭受医疗欺诈该怎么投诉 ?
      遭受医疗欺诈该怎么投诉 ?一、遭受医疗欺诈该怎么投诉 如果遇到医疗诈骗,可以向卫生局进行投诉。如果数额较大,应当报警处理。报警后,医疗欺诈如果金额较大,涉嫌诈骗罪。另外对于患者自身的损失,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如果嫌疑人被提前公诉的话)。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