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预防广西征地事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如何预防广西征地事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为了改善城区规划,或者为了修建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等,不得不征用属于公民使用的土地,虽然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国家在征收后会对被征地者进行经济补偿,但是征地事件一直是由发生。对于广大政府来说,如何预防广西征地事件?
  
  一、如何预防广西征地事件?
  
  在征地前,为了预防征地事件的发生,政府应该向征地人群宣传相关政策,在征地后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以下是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信息,供参考。
  
  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青苗补偿费: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3、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4、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须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核实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征地时计算产值的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地单位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
  
  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户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人员口粮不能自给的,其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五条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在耕地被征用时相应免除。免除的粮食指标,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市、县建设项目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征地事件的发生,无疑就是群众对政府给予的补偿不满或者是对自己生活的环境产生了依赖,广西征地事件的发生也不外乎就是这些原因。对于政府来说,需要做的就是加大征地补偿政策的宣传,向征地人群保证会给予其经济补偿金,不会影响到日后的生活。
  
  


·土地承包合同遗失证明怎么开的相关内容
      土地承包合同遗失证明怎么开的相关内容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土地承包在农村是非常多的,也是很常见的。农村的一些年轻人认为出去外面打工能挣的多一些,认为外面的挣钱机会多,这样土地就得承包出去。土地承包是要受法律保护的,这样双...


·临时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的范文
      临时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的范文 临时土地使用证就是工程建设期间,因为工程变更,地质滑坡,临建设施,地方设施恢复,等建设过程中审批必须要补充增加用于工程建设的土地。也就是指工程建设和进行地质勘探需要用来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看着勘探完成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的土地。临时土地使用...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


·怎么知道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怎么办?
      怎么知道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怎么办?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我们只能使用土地,而且大部分是有偿使用,土地的价值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大,由于国家的土地使用面积有限,为了更好的发挥土地的利用价值,国家对土地的用途进行了划分,不同的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也不一致,那么怎...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具体是怎样的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具体是怎样的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


·国外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外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中国的快速崛起,给世界经济带来更大的活力,中国制造也成为世界其它国家所津津乐道的词语。中国对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严格,落实得力,世界其它国家也有类似的征地补偿问题,那么,国外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来跟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土地征用补偿项目 1...


·办理土地使用证要多久时间?
      办理土地使用证要多久时间?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很多的法律问题营运而生,特别是在土地使用证的问题上,土地可以说是人名的根本所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咨询相关人员,这样才能快速的解决问题,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错误;在关于土地证的问题与纠纷上也出现了不少,那么办理土地使用证要...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吗?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吗? 一、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吗?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样板丢失怎么办?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样板丢失怎么办? 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2、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


·晋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是什么?
      晋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是什么?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像政府交纳一定的费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仅是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当中的重要的环节,也是政府吸纳社会资金的有效方法。各地对国有土地的出让政策也有不同,今天为打...


·2023年临漳征收土地每亩有啥标准?
      临漳征收土地每亩有啥标准?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