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诽谤罪定罪的证据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您常常在媒体上看到以诽谤的理由引起的官司,我们在日常生活里也会遇到这样的事情。诽谤会对受害人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和利益损失,为了维护好自己的形象和自身的利益,我们应该知道诽谤罪是如何定义和如何定罪,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诽谤罪定罪的证据有哪些?下面我就为您讲解一下。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是诽谤罪。
  
  一、什么是诽谤罪? ?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状告他人诽谤罪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
  
  
  (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诽谤罪证据收集和诽谤罪有关的材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诽谤罪的处罚标准 ?
  
  
  我国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告诉的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会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害和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从社会层面上讲,诽谤他人是不道德的行为;从个人角度出发,我们也要维护好自身的权益。诽谤行为如果危害重大法律也会予以否定。所以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分析事实,如果遇到诽谤,要严密搜集诽谤罪定罪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消除社会影响。
  
  


·刑事伤情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伤情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伤情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都是较为严重的。伤情,简单的说就是受伤情况,不同的伤情等级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很多员工在受伤后,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会想谎报伤情。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谎报伤情,通常会要求员工进...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危险驾驶罪新规定是什么
      一、危险驾驶罪新规定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机关是那个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机关是那个拘役的执行机关与适用机关不同,其适用机关是指能够适用拘役判决的机关,即人民法院。而执行机关是指判决后要执行拘役的机关,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执行并非泛泛而谈,它具体...


·网络诈骗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络诈骗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络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手段之多令受害者防不胜防。由于有网络这个平台,网络诈骗会涉及到许多受害者,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那网络诈骗怎么量刑?关于网络诈骗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和您一起来...


·刑事诉讼法中收集证据的主体有哪些?
      收集证据作为司法机关即侦查机关以及律师的一项法律权利,是侦查、调查的首要步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并且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收集证据的主体有哪些?我们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帮助您对此问题的了解。 关于收集证据的主体,刑事诉讼法...


·拐卖儿童罪判案件怎样判罚
       一、拐卖儿童罪判案件怎样判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犯罪特征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


·打人治安拘留标准是怎样的
      打人治安拘留标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刑事案件中罪犯批捕后多久判刑
      一、刑事案件中罪犯批捕后多久判刑?1、批捕后大概6个月时间才判刑,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3、进入法院审...


·刑事诉讼法的反诉程序应如何理解?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的情况偶有发生,当原告就某事项对被告发起诉讼后,被告接到通知应予以答辩,但如果出现原告在法庭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内容、或被告掌握了原告的错误证据等情况时,被告就可以启动反诉程序,那么,刑事诉讼法的反诉程序应如何理解呢? ...


·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处罚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处罚 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