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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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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的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包工头没有用工资质,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施工单位的名义招用农民工的,农民工自己也知道其是为包工头打工、接受包工头管理,并且从包工头处领取报酬。

  包工头没有用工资质,招用农民工的,则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农民工直接受包工头管理,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由包工头支配,其工资和劳动保护一般也直接由包工头负责,而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的工程承揽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农民工治愈包工头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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